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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在app上面購買的 iPad 軟體然後分享給網友 這樣犯法嗎?

macblanche wrote:
一是 實體書 有聲品 和虛擬的軟體 智慧財產權 哪裡不一樣?我的確不了解
二是 我曾經想過 是不是一般社區的圖書館裡的藏書 如果是居民捐贈的 算不算是侵犯到智慧財產權
(對我來說 作者沒有獲得他應有的版稅 也未經他本人同意 而他的作品 被大眾免費借閱)
以此邏輯 再擴大到 早餐店的報紙 理髮店的雜誌......等


具有實體的著作權商品算是「著作權重製物」。
這些商品不只是版權,該項實體商品「本身」還有一個「散佈權」,
所謂散佈權就是「銷售、散佈、處份著作權重製物」的權力。
書籍等實體商品依循「散佈權一次耗盡」原則,
亦即當你從出版社那邊購買一本書,出版社對於「那本」書的散佈權就已經消滅,
因此你可以將那本書的所有權轉讓給其他人。

而多媒體視聽商品就很麻煩;像 「CD」本身是實體商品,但是「音樂」則沒有實體。
對於此類出版品,散佈權耗盡原則就僅限於實體商品,
而你若未獲得授權就在「公開場合」播放多媒體視聽商品,就屬於違反著作權。

著作權法是一套永遠跟不上時代的法令。
因為人類的社會中對於出版品存在太多歧異,
根本無法用一套單一的規範來約束,
所以著作權法才會存在一大堆的「例外狀況」,或稱「合理使用原則」。
所以說是否違反著作權法,除了基本的「權利歸屬」問題以外,
其他的就是看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範疇。
像你說的早餐店報紙、理髮廳雜誌,
這些阿撒布魯的東西都只能用「合理使用」來解釋。
對照之前小吃店在店內播放電台事件:「播放器具未外接擴音設備不違法」,
這就是「合理使用」的解釋方法。
再繼續深入探討下去還有破解「存取限制」、「重製限制」,
以及「犯法但無罰責」等等一狗票問題講也講不清。

圖書館基本上也是一樣,圖書館可以收藏並且允許大眾借閱「實體」書籍,
是因為你要先取得圖書館的「許可」,換句話說,就是你的「閱覽證」或「借書證」,
這就表示圖書館並不是「無條件開放給不特定大眾」,算是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範疇。
聽起來很像是律師的詭辯?如果你有這種感覺,你就算是已經了解著作權法的運作原理了。

另外,圖書館不能公開播放「限制公開播放」的多媒體視聽商品,這點請注意。

回到 iTunes 五次授權的問題。
如同上面說過的,iTunes store 同意你授權給「五台電腦上的同一個帳戶」而不是「五個人」。
世界上沒有一個政府會管制「電腦」、強制登記所有人,
同一個家庭內幾台電腦,要說到底是屬於「誰的」這講也講不清。
所以你幫令尊令堂用的電腦授權,這是屬於灰色地帶,可以用「合理使用」解釋。
但是你幫「朋友」的電腦授權,這於情於理於法都講不過去。
ulyssesric wrote:
具有實體的著作權商品...(恕刪)


感謝 ulyssesric大的詳細解說

這樣 我也算是有些粗淺的了解了

其實 我也犯了得了便宜還賣乖的錯誤

很多事情 原本就有灰色地帶 遊走在灰色地帶時 還是低調點 別大聲嚷嚷
我個人認為
著作權法不外乎就是要保障著作者的權利
最主要保障的當然就是收益的部分
也就是說著作權法跟正義其實關聯性不大
所以也就存在著許多灰色地帶

那也就是說
如果我是app store的開發者
事實上
我不需要管購買了我這個軟體的是何許人
也不需要知道你買了這個軟體之後要灌給誰使用

總之
這套軟體只要購買一次就是只能灌在五台不同的機器上
這樣來區別既容易又不會出錯
而且機器的總量不斷增加
只要每增加五台
就表示我多了一次銷售額度
這樣來說其實對於著作者的利益也是有保障的
甚至在某種情況下是更有利的
(當同一個使用者擁有超過五台裝置都需要我這個軟體的時候)

舉例來說
之前我妹買了一套紅色警戒3的遊戲軟體
就已經是用類似的概念
它在灌入電腦的時候必須上網註冊
執行遊戲的時候也不再需要光碟
這一套軟體一次可同時註冊三台不同的電腦
我沒有去看它相關的著作權規定
但我想它的用意並不是限制你只能給自己使用
而是可以分享給家人使用
可是如果可以分享給家人卻不能分享給朋友
那也是非常好笑的事情
因為輕而易舉就可以找到反例
首先,對於家人的定義為何?
是血緣關係? 是法定關係? 還是同樣居住地關係?
況且同樣是家人也有親疏遠近之別
有的朋友可以是自己拜把的"兄弟"
這樣到底該算是家人還是朋友?
人跟人之間的關係絕對不是這麼容易用家人跟朋友就可以分別親疏的

因此
有人說分享給家人就叫「合理使用」
分享給朋友就犯法
就事實來說根本就是完全不合理

不要說什麼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鳥話
因為法律只是人類制定出來的規範
絕對不是真理
所以本來不合理的法律就不該存在
法律本該是為人類服務的東西
而不是人類為法律條文來服務
服從法律只是為了維持整個社會的秩序
就拿闖紅燈這件事來說
法律規定闖紅燈是錯誤的事
這是因為如果大家都在尖峰時段闖紅燈
不但會造成交通秩序的混亂而且還容易發生事故
所以這時候闖紅燈是錯的
但當深更半夜之時或是身處荒山野地裊無人煙之處
當你可以確認這個路口根本不會有車來的時候(我說的是如果你可以100%確認)
那麼闖紅燈的行為就根本不該算是違法
反之
如果你不闖紅燈
就環保來說
你就是多浪費了等一個無意義的紅燈的石油能源

以上舉例只是為了強調人定的法律絕對不是完美的
就像闖紅燈這麼簡單的例子
事實上最佳的紅燈設計該是替使用者分別是否有車會在自己通過路口時出現
有的話就顯示紅燈 沒有的話就是顯示綠燈
這樣的系統只是為了取代人本身的判斷

我知道有人會用
就是因為你不知道何時會有人要同時通過路口
所以才要制定一定的時間顯示的紅綠燈來反駁我的觀點
無妨
我也不必多廢口舌解釋
我只能說
很多時候必須返回制定法律的核心價值才能知道這條法律是否仍然符合時代需求

我不是法律相關從業人員
不知道現行的著作權法內容為何
但我深覺如果現行的著作權法真的是皆以人為使用中心
在現代社會裡根本無法適應這麼多元的儲存設備
著作權法如果老是要以人為使用中心
那所謂的灰色地帶只會越來越大
那如果我買一套軟體,我覺得很適合我爸媽用,我自己的iPad有裝,也想裝在我爸媽的iPad上面,這樣可以嗎?!
予我半兩銀, 報還十斗金, 殘我一口人, 滅其滿家門
買軟體只是取得一個「licence」(使用權)而已
這個使用權的轉讓及使用限制,不能只目法律規定,最基本的當然要先看授權合約的規定
就算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可能也要看合約的準據法是哪邊的法律,如果在美國的iTune Shop買的,雖然在台灣使用,仍然有可能受美國法的拘束,當然,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可能就比較複雜一點

樓主提到的問題,台灣版的授權合約中已經明白寫了(中文版顯然是翻譯的):

「授權應用程式最終使用人授權協議書
...

a. 授權範圍:授權人授予您之授權應用程式之權利被限制為授權應用程式不可轉讓之使用權力,得在您擁有或控制之任何以iOS作業系統為基礎的裝置 (包括但不限於iPad、iPhone或iPod Touch) 根據App 商店條款使用規則 (「使用規則」) 來使用授權應用程式。本授權不允許您在並非自己所擁有或控制之任何以iPhone作業系統為基礎的裝置上使用授權應用程式,且您不得經銷或透過可以同時操作多項裝置的網絡使他人取得授權應用程式。您不得出租、租賃、出借、出售、轉經銷或轉售授權應用程式。您不得複製 (但本授權及使用規則或法律明文許可時不在此限)、解編譯、進行逆向工程、傳播、或企圖找出授權應用程式之原始碼、或修訂或創造授權應用程式的衍生作品 (但上述限制被相關法律禁止時,或當約束對任何來源公開的組成內容的授權條款沒有做出禁止時不在此限)。如進行上述限制行為,即侵害授權應用程式供應商及其授權人之權利。如您違反上述限制,您將被起訴並提出賠償。

...」

至於什麼是「控制」,雖說一定會有灰色地帶
但通常情況下沒有什麼好爭執的,事實證據拿出來通常一清二楚
不外乎「平制誰在用」、「帳號所有人和使用人的關係」、「是否原本二人就習慣使用不同的帳號」、「通常該機器是和哪一台電腦sync」等
如果樓主朋友的iPad也可以算是樓主所「控制」的,那分享就說的過去

重申,這是合約約定的,不管有讀沒讀內容(通常很少人會讀),但只要按下「同意」,很難說不算數
導盲犬 wrote:
不要說什麼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鳥話
因為法律只是人類制定出來的規範
絕對不是真理
所以本來不合理的法律就不該存在
法律本該是為人類服務的東西
而不是人類為法律條文來服務
服從法律只是為了維持整個社會的秩序
就拿闖紅燈這件事來說
法律規定闖紅燈是錯誤的事
這是因為如果大家都在尖峰時段闖紅燈
不但會造成交通秩序的混亂而且還容易發生事故
所以這時候闖紅燈是錯的
但當深更半夜之時或是身處荒山野地裊無人煙之處
當你可以確認這個路口根本不會有車來的時候(我說的是如果你可以100%確認)
那麼闖紅燈的行為就根本不該算是違法
反之
如果你不闖紅燈
就環保來說
你就是多浪費了等一個無意義的紅燈的石油能源

以上舉例只是為了強調人定的法律絕對不是完美的
就像闖紅燈這麼簡單的例子
事實上最佳的紅燈設計該是替使用者分別是否有車會在自己通過路口時出現
有的話就顯示紅燈 沒有的話就是顯示綠燈
這樣的系統只是為了取代人本身的判斷

我知道有人會用
就是因為你不知道何時會有人要同時通過路口
所以才要制定一定的時間顯示的紅綠燈來反駁我的觀點
無妨
我也不必多廢口舌解釋
我只能說
很多時候必須返回制定法律的核心價值才能知道這條法律是否仍然符合時代需求



先另外一提.在溫哥華很多路上是有紅燈感應裝置的,除非是沒設紅綠燈的小巷子.在紅燈停車線前有感應線,在半夜左右無車時會提早開放綠燈給有壓到線的等待者行駛.


北美的平均駕駛水準會比台灣高的原因從一些小地方就能看的出來.在這邊三更半夜肯定四週無人時遇到stop sign大部分駕駛者都會減速,不少人還真的完全停定再走.如果大部分的人都認為只是一些小錯小違規就覺得不需要去遵守,那惡性循環下去只會讓交通環境更加惡劣.今天半夜闖紅燈被合理化後,會不會有人覺得在大白天左右方車離你很遠那也不用停紅燈,反正自己認為絕對不可能撞到.接著高速公路車不時多感覺很安全,既然所以開120也ok?既然120可以那開140也沒差多少?反正所有的交通號誌單純參考就好,重點是自己判斷夠安全就搞定?這類的惡性循環例子不是沒有,只要去大陸一些城市看看就知道了,比糟糕台灣根本完全不是對手.那些地方就是因為絕大多數的駕駛者都嚴重缺乏駕車知識跟道德,在惡性循環下導致交通環境惡劣的最佳典型.


半夜闖紅燈舉另外一個例子來對照.在北美是可以合法擁有槍械,只要申請通過擁有執照就可以購買了(有點雷同只要通過考試測驗考到駕照就能開車上路),擁槍人士也只能在合法射擊場試射.如果今天在一個深山僻野四下無人地方是不是覺得很安全?開槍練習一下其實無妨反正不可能打傷人.等大家都習慣後開始會有人覺得就算是市區只要確定四周無人就可以練練打靶.假設以上成真的話,那治安嚴重惡劣就會是從這些小地方開始的.


法規的制定太鬆或過嚴格可能都不好,但可以肯定的是紅燈不能闖這規定是絕對不能有模糊空間的.我們最多能建議政府在地上裝感應線或半夜一些十字路口在較小的路的燈號開放閃紅燈,用類似stop sign規則小路出來要先停定2秒觀察後才能行駛被抓到得開罰等等...如果想讓行車更有效率不應該是推廣半夜闖紅燈,那只會額外多出模糊的灰色地帶,讓駕駛者更難判定狀況而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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