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blanche wrote:
一是 實體書 有聲品 和虛擬的軟體 智慧財產權 哪裡不一樣?我的確不了解
二是 我曾經想過 是不是一般社區的圖書館裡的藏書 如果是居民捐贈的 算不算是侵犯到智慧財產權
(對我來說 作者沒有獲得他應有的版稅 也未經他本人同意 而他的作品 被大眾免費借閱)
以此邏輯 再擴大到 早餐店的報紙 理髮店的雜誌......等
具有實體的著作權商品算是「著作權重製物」。
這些商品不只是版權,該項實體商品「本身」還有一個「散佈權」,
所謂散佈權就是「銷售、散佈、處份著作權重製物」的權力。
書籍等實體商品依循「散佈權一次耗盡」原則,
亦即當你從出版社那邊購買一本書,出版社對於「那本」書的散佈權就已經消滅,
因此你可以將那本書的所有權轉讓給其他人。
而多媒體視聽商品就很麻煩;像 「CD」本身是實體商品,但是「音樂」則沒有實體。
對於此類出版品,散佈權耗盡原則就僅限於實體商品,
而你若未獲得授權就在「公開場合」播放多媒體視聽商品,就屬於違反著作權。
著作權法是一套永遠跟不上時代的法令。
因為人類的社會中對於出版品存在太多歧異,
根本無法用一套單一的規範來約束,
所以著作權法才會存在一大堆的「例外狀況」,或稱「合理使用原則」。
所以說是否違反著作權法,除了基本的「權利歸屬」問題以外,
其他的就是看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範疇。
像你說的早餐店報紙、理髮廳雜誌,
這些阿撒布魯的東西都只能用「合理使用」來解釋。
對照之前小吃店在店內播放電台事件:「播放器具未外接擴音設備不違法」,
這就是「合理使用」的解釋方法。
再繼續深入探討下去還有破解「存取限制」、「重製限制」,
以及「犯法但無罰責」等等一狗票問題講也講不清。
圖書館基本上也是一樣,圖書館可以收藏並且允許大眾借閱「實體」書籍,
是因為你要先取得圖書館的「許可」,換句話說,就是你的「閱覽證」或「借書證」,
這就表示圖書館並不是「無條件開放給不特定大眾」,算是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範疇。
聽起來很像是律師的詭辯?如果你有這種感覺,你就算是已經了解著作權法的運作原理了。
另外,圖書館不能公開播放「限制公開播放」的多媒體視聽商品,這點請注意。
回到 iTunes 五次授權的問題。
如同上面說過的,iTunes store 同意你授權給「五台電腦上的同一個帳戶」而不是「五個人」。
世界上沒有一個政府會管制「電腦」、強制登記所有人,
同一個家庭內幾台電腦,要說到底是屬於「誰的」這講也講不清。
所以你幫令尊令堂用的電腦授權,這是屬於灰色地帶,可以用「合理使用」解釋。
但是你幫「朋友」的電腦授權,這於情於理於法都講不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