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網路新聞,有報導說淡水某三家漫畫店被警察查獲有色情暴力漫畫而將當時在店裡的女店員銬回法辦,除此更過分的是報導內容還提到說漫畫裡面涉及人獸交,看了頗無言的,怎麼我從來沒見到這一幕?是我眼花了還是警察的欲加之罪呢?難道這部連載多年的熱門漫畫竟然是限制級的漫畫?我是不知道當時的情形是如何,是因為沒繳錢嗎?還是之前有恩怨?(純臆度),不管如何,我覺得這次警察搞的太過分了,簡直就是沒事找有事幹,還找無辜的小店員下手。新聞網址:http://news.msn.com.tw/news1177000.aspx鄉親呀!歡迎警總回來...
老板現身說法了我是前兩天PO文被推爆的其中一家漫畫店老闆克亞樹的書籍是18禁!屬於合法滿足一般人性慾而非"刑法235條所指的性虐待,人獸交等畏褻品”他用這個抓店家~那全台漫畫店~光碟店~出版社~便利商店~網路上所有有18禁的全部抓一抓算了~~只欺負漫畫店!這算什麼!!!----老闆的現身說法,反正合法的東西都可以用違法當現形犯來抓,還有人會支持,ok的嘛然後這是"三一"最新的門口
GARGINE wrote:老板現身說法了我是前...(恕刪) 十八禁的漫畫不是不能擺,而是不能「公然」擺。大部分的漫畫店都把限制級的書放在晝架上隨便客人挑,任何人進店裡就可以自己去翻,所以算「公然陳列」。其實漫畫店只要稍微注意一下,劃出一塊隔間,要進去的要查驗年紀,那至少上法院時就可以解釋說沒有「公然」陳列。可惜大部分的漫畫店都只想賺錢,誰會去注意兒童及青少年的保護。光華商場專賣A片的店,人家在門口就有櫃枱,年紀太小是進不去的,所以不算「公然」陳列。人家有做功課,所以才可以存活。我認為那些漫畫店被抓不是全無道理的。就算警察缺業績,也是業者自己挖洞自己跳進去,怨不得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