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udn.com/2010hsiao/12774490一九八五年以前之著作權法是一九六四年七月十日公布之著作權法。一九六四年之著作權法是否保護日本人之著作?依據一九六五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外國人著作物,如無違反中國法令情事,其權利人得依本法聲請註冊。」「前項外國人,以其本國承認中國人民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爲限,依本條規定註冊之外文書籍,其著作權之保護,不包括翻譯同意權。」因此,一九八五年以前之著作權法,外國人著作之保護,完全採互恵主義。如果外國沒有保護台灣,台灣完全不保護該外國,縱然該外國人之著作在中華民國首次發行,也不例外。在一九八五年以前,日本人之著作,是否受台灣保護?在一九七二年(昭和四十七年),日本與中共建交,日本與中華民國間有關智慧財產權內國國民待遇的和平條約失效。所以在一九七二年至一九八五年間,台灣完全不保護日本人之著作=======================因此,那個年代,沒有甚麼侵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