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mb3128 wrote:
十八禁的漫畫不是不能擺,而是不能「公然」擺。大部分的漫畫店都把限制級的書放在晝架上隨便客人挑,任何人進店裡就可以自己去翻,所以算「公然陳列」。其實漫畫店只要稍微注意一下,劃出一塊隔間,要進去的要查驗年紀,那至少上法院時就可以解釋說沒有「公然」陳列。可惜大部分的漫畫店都只想賺錢,誰會去注意兒童及青少年的保護...(恕刪)
根據我所知,被抓的漫畫店因為主要顧客都是大學生
門口就貼了一張未滿18歲禁止進入的告示
淡水警分局長艾鵬的解釋,在PTT上已經被戳破了
她所說的那兩套書加起來根本沒有10本
但是她查扣的漫畫書有100多本,多的是哪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