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很多人看報紙都是只看大標題,內文都只是稍微喵過而已記者是故意把航海王放在文章前面吸引目光吧畢竟現在的新聞不夠聳動色情暴力,就不會有人想看...為什麼這種前後矛盾的文章,可以這麼公然的被刊登啊 ?都沒有讓讀者抗議的管道嗎 ?海賊王是小弟的最愛耶 ! 每週五都在等海賊便當 ~~ XD
Iron Man wrote:標準的看見黑影就開槍記者已經夠腦殘了沒想到連讀者也跟著沒腦的下去了 記者雖然詞不達意而且文章描述前後矛盾但是我想這案件會認為警察是對的人應該是不了解實情或者沒想相關案件的法律知識這件事很明顯的是因為警察缺業績且租書店沒背景即使警察知道這種案件並不犯法,但基於只要移送就算點數便利用執法權力的模糊地帶,大量洗業績順便附上PTT上的討論作者 pavaro (^^) 看板 Gossiping標題 Re: [問卦] 有沒有因為"海賊王"漫畫就被關的八卦?時間 Tue Feb 17 11:38:08 2009───────────────────────────────────────看板友一路回應下來,好像有很多漫畫店曾經被「抄」,但是我搜尋一下全國的判決(關鍵字:漫畫&猥褻),發現案件算是非常的少,全國歷年來總共約30幾件而已。可見得,這種鳥案子大概在檢察官那裡就被搓掉了,連丟到法院簡易判決的價值都沒有,我們的警察竟然還能沾沾自喜的一直辦這種案件,真是替我的稅金感到不值。這30幾件案子中,台中高雄就佔了20幾件,是最多的地方。但是有個很有趣的現象,全國自從91年以後,就沒有任何這種案子了,也就是說91年以後就沒有人因為漫畫及猥褻遭「起訴」,看來台北的警察還活在上個世紀,或是他們的辦案能力還停留在10年前,只會辦這種案子。回到台北來看各個法院的案件量:高院2 台北1 板橋1 士林0 桃園1高院:「水的誘惑」、「狂亂的慾望」--> 有罪 93,上易,1633「BANANA」雜誌、「PENTHOUSE」雜誌、「BEJEAN」雜誌 --> 無罪 90,上易,4330台北:「水的誘惑」、「狂亂的慾望」--> 無罪 92,易,280板橋:內容係男女裸露性器官及交媾畫面之「法師帝國」色情小說「HEAT灼熱」等色情漫畫-->無罪 94,易,1288桃園:抱著你的感覺 朦朧的心 給我一個甜心情人 這個男的有點色 彩色佳偶愛與罪的圓舞曲 東京H初體驗 SEX真心話 骨感美女 纏繞肌膚的愛...太多了... --> 有罪 97,簡上,275其實不管有罪無罪,警察關心的不是法院判決,看看近幾年來幾乎沒有再被起訴的案例就知道了,他們要的只是移送,只要有移送,就有業績,無怪乎吃完麻油雞酒測0.03會被移送、搜到兩根大麻給你用販賣毒品移送....作者 zzxzero (zzx) 看板 Gossiping標題 Re: [問卦] 有沒有因為"海賊王"漫畫就被關的八卦?時間 Tue Feb 17 03:48:57 2009───────────────────────────────────────敞家也是個小漫畫店去年中四個月內被抓了三次老實講現在做漫畫跟本沒賺錢~~很多都是因為興趣才繼續做的結果卻因為這樣背了刑案在身(刑法235條防礙風化)真的很不值之前第二次被抓去警察局時問他~上一個案子都還沒判有罪~才一個多月你們(警察)又來!這樣會不會太誇張一點!滿街色情光碟專賣店你不去(我店周遭就三家色情光碟專賣了)一直來抓我是怎樣!警察就說!"我認定"你違法就能抓你!不然你不要擺限制級啊!(我勒!本來就沒賺錢了!還把大部份書都拿來下還用活嗎!叫我去死比較快!)後來在做筆錄時還偷咡到他們在聊天說上次就是常去"關照"某某漫畫店結果那老闆受不了就收起來了!實在太誇張了而且後來我去查過~漫畫店跟本不是現行犯~也不能依現行犯逮捕~要的話要去申請,檢察官認定有違法之逾才能進行調查逮捕以下內容節錄自 "裁判字號】 92,易,280號判決書"而如前述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惟本件司法警察對台笠書局為場所檢查之發動原因,係便衣員警先進入書局內查看後,懷疑有涉嫌妨害風化之色情書刊,並非該場所已確實發生危害,又書局與一般道路、大眾交通工具等公共空間之開放性及人員流動程度有別,依社會常情亦難認如酒店等聲色場所屬易生危害之場所,實難任令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原應依刑事訴訟法實施搜索之事項,動輒主張遁入臨檢之範圍內,而逸脫法院或檢察機關之核發搜索票或接受報告搜索結果之事前、事後合法性監督之機制,造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保護之疏漏,本件既未符合前述臨檢要件,扣案之「水的誘惑」及「狂亂的慾望」二本漫畫書籍,係以違法方式取得之證據,應堪認定。另本院若宣告上開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物,禁止作為證據使用,對於將來導正司法警察機關踐行合法之證據蒐集程序,當有一定之正面效果,而可抑制類此違法偵查手段之繼續發生,是依前開各點斟酌權衡後,應認本件以違法方式取得之「水的誘惑」及「狂亂的慾望」二本扣案書籍,並無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