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要是推下去....以後漫畫店門口直接貼18禁還比較快
四大奇書不知道有幾本可以當"課外讀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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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2月1日,,青少年及兒童福利法中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類辦法將正式實施。
而出版品係止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的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
品。舉凡圖書、雜誌、CD唱片、錄音帶、漫畫、繪本均包括在內。
分級為「普遍級」及「限制級」兩級
普遍級—是一般人皆可閱聽且無須標示於封面
限制級—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而且應在封面明顯處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
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為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五條規定:「出
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
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上可接受者。
四、以言語、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
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所謂「逾越限制級」出版品,是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規範之「猥褻之文字、圖畫或
其他物品」。這類出版品,不僅禁止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閱聽,即使對之一般成年
人,亦不得散佈、販賣或供其持有、觀覽。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類辦法第八條規定:「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以設置專區、專
櫃或加封套方式陳列限制級出版品。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
租買』字樣。」
看完一大段落落長的法規後,各位看官可能會覺得是誰那樣無聊要PO這樣一大段法規,
跟各位一點關係都沒何必看勒?且讓我這位無聊人士好好解釋一番。
可是請各位仔細看完我的解釋之後,再回頭看看上述條規。相信各位將能理解為何我要
費時費力去PO這篇文章,也歡迎各位看官若能感同身受者,代為轉PO別的網站;讓
各界了解現行法令可能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中「過當」的定義模糊,如何判定?
由誰判定?底限又是到哪裡?再者法規中規定不得有描述賭博、吸毒、搶劫、竊盜、綁
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那麼請問現行市面上的漫畫書、小說中,完全沒有此文字或
圖畫的又有幾套?所以各位喜歡看漫畫、小說的朋友,在未來的日子裏,你手上捧的有
可能是封面皆貼著『十八限』圖樣的書籍,也因此當你看到週遭朋友再看十八限的書時,
請不要以有色眼光看他;因為基本上連「嘟啦A夢—小叮噹」、「神奇寶貝—皮卡丘」及
「名偵探柯南」都將貼上『十八限』圖樣喔!!這不是在危言聳聽而是事實。因為業者
為了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只好這麼做,原因無他,只因為除了兒童少年福利法外尚牽涉
到刑法第235條,一個不小心就得被安上「妨害風化」這樣一輩子洗不掉的罪名,罰錢
事小,可是「妨害風化」這罪名是誰也無法接受的吧!
或許大家會說我小題大作,可是「哆拉A夢」有敘述到大雄偷看宜靜洗澡啊--偷窺犯罪
神奇寶貝--打鬥;柯南—這更慘!殺人、自殺甚至綁架,過程敘述一清二楚。
這法不僅規範業者也同時規範所有民眾,以前說到「十八限」大家依常理來想會認為是
所謂的「A漫」,可是現在好像所有的書籍都將被歸為限制級,會不會讓人覺得有點….。
此外,向各位預告一下;爾後要是看到漫畫店門口或是店內貼有「十八限」字樣,請不
要覺得很奇怪,這關係到各位的權益。還有喔!如果學長姐要借書給學弟妹看,不要忘
了問他是否滿十八歲喔!因為如果不幸被查到,學長姐也會吃上官司喔!!
罰責嘛!也不是很大啦!罰個錢再以現行犯帶到警局作筆錄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啦!-----唉!好像變相的文革不是嗎?
from:不良牛bbs中興大學校園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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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完差點昏倒。現在市面上所出現的動漫畫幾乎都不能給18歲以下的小朋友看了,他們要看什麼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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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天到場的人指出
他剛場詢問金庸小說算限制級的嗎?
回答是:yes
=.=
另外不要說不會執行
或者警察很忙不會抓
因為這個的主導是委員會的
並且中部地區警察(全便衣)已經偷跑很久了
東海那已經有出租電被抓並罰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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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ch.com.tw/guestbooks.php?sid=55711&pages=1
ming wrote:
四、以言語、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
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比較詭異的性行為可能會讓人厭惡,但是正常的性行為有什麼好羞恥的..... 我們的官員還停留在儒家封建時代啊


總覺得社會保護過度了...反而覺得現在的兒童好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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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已於本(九十三)年八月廿六日發布,並將自十二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出版品分級將分為限制級及普遍級二級,錄影節目帶將分為限制級、輔導級、保護級及普遍級四級。希望此一分級辦法除能保障成年人閱覽權利,更能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
新聞局表示,依分級辦法規定,限制級標準為: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
也就是說,「過當」描述,或者「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才屬限制級。因此,坊間一般老少咸宜之漫畫,例如「小叮噹」,「少年偵探柯南」等仍是屬於普遍級出版品,除非業者刻意改為成人版內容,則仍須標示為限制級。
新聞局強調,分級辦法精神著重業者自律,分級工作由業者依據辦法所定的分級標準自行為之。歸列為限制級的出版品,其發行、供應的業者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而且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另外,租售限制級出版品的業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的方式,禁止兒童及少年接觸,並限制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購閱。違反規定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分。
新聞局指出,未來有關違反分級辦法的取締工作,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負責,新聞局已規劃相關宣導活動,加強與業者及相關政府單位溝通,以利本辦法順利施行。
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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