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八、標的物屢修不復之效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一)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二)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之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期間不予累計:1.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2.回廠維修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就讓他修...看他要修多久...
100061042 wrote:萬一若更換引擎電腦後還是亮燈,車主是否能要求交車,並且到其他間原廠修理呢?另外,SKODA 2021/7/1檸檬車條款上路,以目前的情況,消費者是否能要求換車呢? 你可以到其它間原廠修理檸檬車條款中有多久時間內修幾次沒修好可換車他一直不還你車, 那就是只算一次, 趕快去將檸檬車條款去詳讀一番你這情況, 不走法律途徑可能幾個月無法用到車另外, 車險有無保代步險或是修車一天支付多少代步金有保這個看你情況應該也能拿到不少理賠也應該要該廠提供代步車, 或是求償相關損失
100061042 wrote:2021/11/8 16:30 致電原廠,技師回覆還在找原因,要"找到原因修好後才會還車"。 再忍忍 似乎還沒達到檸檬車的程度...一、交付至少 180 日內或行駛至少 1.2 萬公里(兩條件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二、交付後至少 180 日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其中有關累積無法使用日數之計算,應扣除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及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