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條文,內容大致上是說{不得事後再提出求償,也不能破壞公司的商譽等等}我們無法同意,因為我們並沒有拿到任何補償,我們只是把車子發生的問題做記錄我們願意無條件解約,但切結書第四條要拿掉,林副理說會再跟公司說明—》車廠吃相真難看👎
槽尼發葛 wrote:12/21更新…….12/17與林副理當面洽談,因永驊還是決定走解約模式,我們也不想浪費時間,當下答應解約,但切結書拿過來後,發現第四條條文,內容大致上是說{不得事後再提出求償,也不能破壞公司的商譽等等}我們無法同意,因為我們並沒有拿到任何補償,我們只是把車子發生的問題做記錄我們願意無條件解約,但切結書第四條要拿掉,林副理說會再跟公司說明 陳述事實有甚麼好破壞公司商譽的這甚麼爛條文...搞得只用了48小時就修不好的車退款解約像是福利一樣真的吃相難看...
大鼻 wrote:第四條條文,內容大致...(恕刪) 一堆人還稱讚車廠原價買回看起來就是原廠知道引擎無法修復交車只剩‘原價買回‘’’這個選項現在缺車,車價又高不給砍等車半年起跳結果拿到車不能開還沒有補償他馬的台灣消費者真的沒有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