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所使用之二次鋰電池及電池管理系統符合下列條件者:
1. 自本要點發布日起,新申請案件之電池模組、電池管理系統需為國內產 製。
2.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起,新申請案件除前目品項外,增加電池芯 及其負極材料、電解液、銅箔需為國內產製。
3. 一百零五年七月起,新申請案件除前二目品項外,增加電池芯之鋁箔需 為國內產製。
續航 性能
重型,變速行駛續航距 離七十五公里以 上
輕型,變速行駛續航距 離三十公里以上
小輕型,變速行駛續航距 離三十公里以上
CNS 15819-4 電動機車-整車性能 試驗法-第 4 部:續航性能及電能 消耗試驗
最高速調整至5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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