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推廣低污染減碳電動機車補助金申請須知
一、 本須知依「新北市政府推廣低污染減碳電動機車補助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 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之自然人及設立登記於本市之法人(但不包括
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三、 補助條件:補助年度內購入並辦妥車籍登記之TES 電動機車,每
人每輛限補助一次,曾受執行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四、 申請期間暨補助名額:
(一) 申請者應於完成新車購入手續後,應依規定之方式完成登記,
並依送達環保局公文文號順序為受理順序。
(二) 100 年度預算共新臺幣1,000 萬元,每人每輛補助新臺幣1 萬
元,邇後將視預算情況辦理本項補助。
五、 申請方式:有意願購買電動機車之車主,請先填妥「表A」後寄至
本局,本局將車主之申請文件核發通知給予車主指定之通訊地址;
邇後車主獲得執行機關之通知後於指定期限內填具「表B」向執行
機關辦理補助。
收件地址:22001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 號26 樓。
收件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電動機車補助 收。
六、 本府環保局將對申請資料進行資格審核,符合本要點之補助條件
者,本府核發補助金額新臺幣壹萬元整。
七、 申請人車主務必於指定欄位由本人親筆簽名,法人申請者請加蓋大
小章或其它印信。所檢附之影本資料務必清晰並可判讀,倘申請資
料有誤或資格不符,本局得逕行退回申請,請車主依規定修正資料
後向本局申請補件,倘逾補件期限將逕行撤銷補助名額。
八、 銀行存摺影本須為申請人帳戶,並填寫銀行之分行名稱。
九、 申請人所檢附之收執聯發票,發票上必須註記電動機車之引擎號
碼,無引擎號碼者則應註記車身號碼。
十、 申請補助金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撤銷其補助,已匯款者
將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