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endeo wrote:
又一個極端論者。
真心想違規的人你立再多規矩也沒用沒錯,但因為這樣所以就完全不需要立規矩了?這樣的話乾脆中華民國刑法全都廢除了,監獄裡的犯人也全都無罪釋放你看怎麼樣?
這世界不是只有100分和0分兩種選擇,務實一點吧。
還有,交通警察的業務範圍是維持道路交通秩序安全,你是不是把交通警察和刑事警察的權責給混在一起了?...(恕刪)
這世界不是只有100分和0分兩種選擇,務實一點吧。
務實一點 ,就是閉上眼睛,開汽車最安全,在臺灣不可能務實,最多就是妥協,有牌 只是方便管理
你是不是把交通警察和刑事警察的權責給混在一起了
不行嗎??路上違規停車 ,你打電話還要問 警察你是不是交通警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