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ptw wrote:
政府當然應該圖利廠...(恕刪)
你這觀念才是對的
有為政府本就該圖利廠商, 但是廠商也必須有能力才有圖利的價值
有能力的廠商得利後, 才能養活更多國民
不然圖利一群爛泥扶不上牆的廠商有什麼用? 圖利只會嘴砲的個人有什麼用?
cdx wrote:
法規沒過,老闆會下命令開始不可上路的規格嗎?
GOGORO老闆眼光真好,幾年前就先下令開始製作,3年前上市一個月法令配合得剛剛好
cdx wrote:
我說的法規不是補助
而是電動機車白牌通過
cdx wrote:
其他廠商還沒研發好白牌電動機車阿
2015年4月法規才通過,2015年5月GOGORO上市,好厲害
說謊造謠都不用查資料的
還好我特地去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三條的修訂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交通部(91)交路發字第91B00025號令、內政部(91)台內警字第091007585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38、39-2、44、52、53、60、61、63條條文;並增訂第61-1條條文
第三條修正後的內容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更早之前還有民國八十七年也有修訂第三條,但網路上沒有詳細修訂內容的數位檔,就先不提
也就是說至少在2002年(甚至可能1998年)就可以做出合法上路的白牌電動機車
都快二十年了,老闆還不下令去做可以合法上路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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