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位GGR車主的冒險犯難,披荊斬棘的實驗精神。從GGR第一代的高貴價格讓人讚嘆後,後來出了平價款的GGR,都還是讓我不敢冒險入手。小弟後來還是買了油車載貨用,雖然外型很醜,後座還有固定鐵架跟上翻座椅。但是!!為了工作鑽錢及馬力,不敢奢求時尚酷炫的GGR,現在出現了瑞能的商用條款來規範外送商用的車主。我只能慶幸自己買了油車。感謝各位先驅,壯烈犧牲,為民捐軀,小弟在此獻花,開放樓下獻果~~~
夢與理想的實現者 wrote:或是以一公升能跑45公里的車來算,油價每公升漲破50元,才會開始覺得電資費差不多。 油價1L 40元的話以現在新車油耗平均差不多40km/L這樣的成本是1元/km要跟gogoro的2元/km成本一樣的話,油價要80元/L反正業者要這樣做生意,消費者當然也有權利退坑換回燃油車
ludwig0201 wrote:錯!沒那麼簡單!!消(恕刪) 嗯,主要原因是睿能的合約是定型化契約。依照民法精神是尊重雙方議約和合意行為雖然沒錯,但是定型化契約卻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存在,因為民法保障的權利其實包含雙方可以對合約內容進行商議。不過現存很多合約都是所謂的定型化契約,例如電信合約、保險合約、預售屋買賣合約等等。這些合約因為是大公司訂立給個別客戶,所以實務上有必要是標準化契約。可是這樣的合約因為是公司訂立的,通常內容也非常偏袒公司方而對個人消費的權益保障性很弱。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合約後來會由內政部分項訂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用以保障個人的權益。現在比較有爭議的應該是兩點:1. 睿能提供的是睿能方的定型化契約,所以合約內容當然對於睿能保障較多而對於消費者保障較少。合約固然是消費者同意後才簽的,睿能在法律上應當是站的住腳。但是,這不代表合約本身足夠公平,因為內容只限制了客戶使用的範圍,但範圍的界定卻還是由睿能片面決定(霸王條款),也就是說這樣的條款賦予了睿能球員兼裁判的權力。2. 對於商用行為應當是由睿能要進行蒐證並告知,但是通知卻是要求客戶舉證自己非商用行為,然後睿能還是有裁決權判斷舉證是否合理。除了球員兼裁判的問題外,這其實邏輯上非常詭異。今天申訴方是睿能,應當是睿能要舉證說該車輛是商業目的。舉證必須要蒐集到明確事跡說明車輛有a)使用該公司電池行駛的車次證據b)該次車次必須要有證據是商業目的,亦即該車次必須和車輛使用者收入有對價關係。可是,這樣的證據蒐集其實並不容易。若純粹以1600公里作為判定標準,因且合約上已經載明,這個就相對沒有爭議。就算被睿能片面罰款且片面更改費率,倘若客戶不付賠償款,並依照原本費率繼續繳款,不理會睿能單方面變更合約內容,依合約最後睿能就只能發函終止合約並停止服務。至於賠償款,睿能也只能提告求償,但這樣睿能也就必須有舉證的義務。另外就是單方面解除合約的處罰,這也是一直是定型化契約很容易有的問題。睿能的合約中,對於客戶單方面解約對睿能損失有賠償義務,但睿能單方面解約其實沒有對等公平的處罰及補償給予客戶。另外因為目前的車輛只能使用睿能的電池,也就是說這是壟斷性產業,如果政府沒有對交易公平性進行干涉,其實對於客戶是非常不利的。這純粹是交易公平性問題,和用油用電一點關係都沒有,不應當用為了支持特定產業發展而有所偏袒。個人淺見。
ludwig0201 wrote:錯!沒那麼簡單!...(恕刪) 很好的問題舉個例:小弟13年前就沒玩股票了,股票全賣買了房子,去年又開始玩,最進政府宣佈前一日收盤跌幅超過3.5%不得放空股票,以前更誇張是股市大跌時平盤下不得放空,股市是自由市場政府憑什麼只準做多不準做空,我當初開戶時合約也沒寫跌幅超過多少不得放空股票,為何不學美國股市有融斷的機制,政府也是強制干預股市,那既然玩了只能照政府的規則玩,全世界沒幾個國家有宣佈禁止放空,因肺炎的問題,一樣的問題最近鬧的很大,元大的石油正2的問題。所有我消極的意思是合約同意就買,不同意就別買,沒買就沒這些問題,股市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