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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看就快看,繳了錢,簽完後,車主就會删文了

1.保密條款。
把電池用掛當然要陪,這是合約
但這保密條款是否會影響到後續的車子使用?
我不簽,但是我付完錢一樣可以繼續使用我的愛車
還是說,我不簽的話,我就不能付錢賠款、然後車子也不能騎?

假如是後者,那一堆人簽約必定是正常的,因為不簽約,連我的車子都變成廢鐵。
但我認為強制簽約保密條款並不合理,除非有拿到對等的優惠條件。

2.費用
(1)拿回舊電池,
假如是支付全額,那拿回舊電池本身就是合理要求

(2)
當然假如不是付全額,那就得提出證明說,這樣維修必須多少錢
由違約的人去負責,這樣就是拿回換下的部分零件,除非這樣東西不可分割。


我目前不會買GOGORO啦,因為我現階段是使用更環保的雙腳與大眾運輸。
longgu wrote:
我告訴你,我的邏輯是...(恕刪)

我就知道。
我裡面那一句有說損毀方說換物主就得強迫接受換?
你可以不換,選擇用修理的啊。

你那麼愛舉情境,我也舉一個給你:
甲帶了一枚很大很漂亮的金幣,乙好奇借來看,不慎失手滑落,金幣摔到變形。銀樓表示除非重鑄,無法修復。沒有模當然不能重鑄啊。
甲: 你要全額賠我,這金幣一枚要五萬。
乙覺得合理,光黃金就值四萬多了,付了錢後 ,甲說:”這五萬是賠償,但我金幣沒有要賣你,所以這枚金幣還是我的”
原來要這樣你才認為合理?

White bear wrote:
我就知道。我裡面那...(恕刪)


White bear的觀點是:if 摩托車車主是全額賠償,then 她/他應該有權要求舊電池。如果拿不到舊電池,那就有權不賠。 發生死鎖 (你可以在他以前的文章中找到。 懶引用le)

我的觀點是:

1.賠償是罰款,而不是買賣合同. 你沒有權利要求損壞的東西 (this case,舊電池)

2.如果車主在支付罰款後有權索要舊電池,在邏輯上有很大的漏洞, 其他人可以濫用漏洞, 造成問題。有些評論甚至稱我提議的可能的虛擬濫用為“流氓黑社會”

3. 如果GoGoRo能迫使車主接受修復舊部分,在邏輯上也有很大的漏洞, 其他人可以濫用漏洞, 造成問題。有些評論已經指出了.
例如,你損傷一輛珍貴的舊車,或者是一幅珍貴的舊畫,修復可能會比全額賠償花費更多的錢. 甚至如果不管你花了多少錢,你不能修復它?How?

4. 當A不能強迫B接受A的解決方案,A無法從B身上獲益。 同樣,因為B不能強迫A接受B的解決方案,所以B也無法從A身上獲益。

還是不明白?

如果罰款後,你試圖起訴GoGoRo要求損壞的電池,這是另一回事。 就像你駕駛闖紅燈,被綠燈車撞倒,你仍然可以起訴綠燈車司機,"起訴"這是你的權利。 但你沒有權利強行說闖紅燈是你的權利。
White bear wrote:
我就知道。我裡面那...(恕刪)


你們兩個論的情況不同爭議自不會有結果

你在說的是賠償損害部份以替換方式為之
其提換下該損害之部份歸屬問題
原則上是可以要求但還是有例外情勢

而他說則是不可分割及原樣修復情況
錢是用來修複不是用來買斷或直接替換
賠償者自不得主張修複後之所有權或部份

而原始問題是
有人主張超過原價就能取得全部
以付出金錢超過原價就當成取得物權要件
這很明顯是錯誤且有二
一將重置費用當成購買價
二把他人物品所有權視為單方同意既可
但事實上他也應該買不到因那是專利品
能要求只有被替換下無專利損害部件
一般人若沒有經濟價值那就是情緒問題
要打官司?出張嘴而已

另外你前面有些問題與設想
車商合約內容已有相關資詢
建議你看理解過後再提出會較好
因為會離題越來越遠或是空談不符事實
自然討論後之結果就不適用於此
White bear wrote:
你那麼愛舉情境,我也舉一個給你:
甲帶了一枚很大很漂亮的金幣,乙好奇借來看,不慎失手滑落,金幣摔到變形。銀樓表示除非重鑄,無法修復。沒有模當然不能重鑄啊。
甲: 你要全額賠我,這金幣一枚要五萬。
乙覺得合理,光黃金就值四萬多了,付了錢後 ,甲說:”這五萬是賠償,但我金幣沒有要賣你,所以這枚金幣還是我的”
原來要這樣你才認為合理?...(恕刪)


讓我稍微延伸你的情境 (括號內的),告訴你你的單向邏輯不合理:

甲帶了一枚很大很漂亮的金幣(世界上只有一個),乙(想要它,假裝)好奇借來看,(假裝)不慎失手滑落,金幣摔到變形。銀樓表示除非重鑄,無法修復。沒有模當然不能重鑄啊。
甲: 你要全額賠我,這金幣一枚要五萬。
乙覺得合理,光黃金就值四萬多了,付了錢後 ,(乙說:”這五萬賠你,所以這枚金幣是我的”)

原來要這樣你才認為合理?

這裡我們只是要分析邏輯。 在現實世界中,解決方案當然不是那麼簡單,那是因為法律制定者已經關注這些潛在案例,並儘力使其公平
White bear wrote:

我就知道。
我裡面...(恕刪)



物權行為乃指能發生物權取得、喪失、變動效果之法律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可以是單獨行為,如民法第七六四條所有權的拋棄;亦可以為契約,如民法第七六一條第一項規定「動產物權的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條文中所謂的讓與合意,就是指物權讓與合意(物權契約)。



【民法118條1款規定】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你期待的狀況只適用於保險公司,一般不行。關鍵在於須取得甲方(睿能)同意你才能取回,否則你沒權主張,物權還是在甲方手裡。
longgu wrote:
甲帶了一枚很大很漂亮的金幣(世界上只有一個),乙(想要它,假裝)好奇借來看,(假裝)不慎失手滑落,金幣摔到變形。銀樓表示除非重鑄,無法修復。沒有模當然不能重鑄啊。
甲: 你要全額賠我,這金幣一枚要五萬。
乙覺得合理,光黃金就值四萬多了,付了錢後 ,(乙說:”這五萬賠你,所以這枚金幣是我的”)

原來要這樣你才認為合理?
...(恕刪)

甲可以主張價值是一百萬,畢竟全世界才一個,那五萬多也是甲自己說的,表示他認為這個金幣就只值五萬。
甲既然認為金幣只值五萬,也收了乙的五萬,乙拿走金幣有甚麼不合理?
甲要保留金幣,可以主張修復,不要換新,無法修復,主張損毀後價值缺損的部分求償,例如這個世界唯一的金幣值一百萬,現在變成只能黃金回收四萬,要求賠償差額96萬,然後還保留金幣。當然,既然你自己都說金幣原來值五萬,那你就求嘗一萬元的價差。
你的世界唯一,紀念性這些你都可以開價求償。

所以你認為甲收了全額的錢再保留金幣很合理? 那些碰磁黨真是太笨了,用甚麼花瓶拉,骨董拉這些一般人看不出價值的東西,難怪被人質疑騙錢,用金飾就好了,金飾的價格幾乎不會有爭議。一條精美的黃金項鍊,拉斷後賠我全額,但黃金還是我自己留著

White bear wrote:
甲可以主張價值是一百...(恕刪)


你少說了一句
要雙方同意後才合理
甲方原所有權人若不同意乙方賠原價換殘值方式
該約定就不成立
而不成立就無所謂合理於否

shunchih wrote:
看到很多人質疑樓主po文的用意…
我覺得這文很實用啊,因為我確實不知道,原來買這台車不能自己充電
超過30天未換還要賠錢
之後在購買前會仔細考慮





我同樣是看到這貼文後才驚訝地知道這種一個月沒換就會壞的"品質"竟然還能在台灣賣的動

要賠還得簽一定要"閉嘴"的"協議書"

以後我及親朋是絕不買這牌產品了。

上面一堆人爭得面紅耳赤,是時間多?....錢多?.......(恕刪)


真的,不然就在合約上方先註明此等事項,說弄壞了本公司的商品,會有簽保密條款的可能

不然一般人聽到保密條款就夠反感了,而且不是車廠付給車主的遮羞費,感覺自己被奸了還不能收費的感覺
longgu wrote:
1.賠償是罰款,而不是買賣合同. 你沒有權利要求損壞的東西 (this case,舊電池)

2.如果車主在支付罰款後有權索要舊電池,在邏輯上有很大的漏洞, 其他人可以濫用漏洞, 造成問題。有些評論甚至稱我提議的可能的虛擬濫用為“流氓黑社會”

3. 如果GoGoRo能迫使車主接受修復舊部分,在邏輯上也有很大的漏洞, 其他人可以濫用漏洞, 造成問題。有些評論已經指出了.
例如,你損傷一輛珍貴的舊車,或者是一幅珍貴的舊畫,修復可能會比全額賠償花費更多的錢. 甚至如果不管你花了多少錢,你不能修復它?How?

4. 當A不能強迫B接受A的解決方案,A無法從B身上獲益。 同樣,因為B不能強迫A接受B的解決方案,所以B也無法從A身上獲益。



1.GGR已經說明是電池更新重置成本,當然是商業合同

使用者充分瞭解並同意,當責任判斷結果認定係由使用者負賠償責任時,使用者須支付當時之Gogoro®電池之更新重置成本。
每一顆Gogoro®電池之更新重置成本,目前為新台幣25,000元整。

到你嘴上又變成罰款...連條文沒搞懂也...

2.3一併回覆,你老是假設一些天方夜譚的東西去挑戰正常邏輯,如果真的有特別狀況,合約或法律也會有規範,如果合約無規範或是不合理,就訴諸法律訴訟或是由法官解釋。我所指的黑社會是指你的思考邏輯跟流氓一樣,完全不是正常人的想法,如果你要假設每件事發生都跟流氓一樣不講道理,如損害不敢求償等,那你這邏輯當然也毫無常理

4.無法強迫 無獲益 雙方不會有交集 這還要討論什麼? 實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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