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ite bear wrote:兩造同意,合約寫好,不犯法,當然怎麼算都可以。 對啊,既然你也同意兩造同意,合約寫好,不犯法,當然怎麼算都可以。那自然就沒有後面假設性問題了此案例正好提醒大家要在意30天內要換電這件事
White bear wrote:維修替換下來的零件歸屬問題有寫在合約裡,兩造同意嗎? 有的話就不用吵了。沒有的話,還有得吵。 miamivice網友已經說明了,這不會意謂著其所有權轉移給你除非對方同意所以也不會有後續的問題啊
三3隻小豬 wrote:miamivice網...(恕刪) 網友提到一堆廠商維修後不給替換下來的零件,但這不代表這是對的,之前電影院都禁帶外食不就被糾正了?這種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最好就是要有消費者告了讓法院去判吧
White bear wrote:唉,全修復?都沒換...(恕刪) 我認為你的邏輯有缺陷,這是我的觀點,並且我向你展示我的理由。你認為我錯了,只是錯,沒有理由這是我們之間的差異。我很久以前就知道,說服別人同意你的觀點是非常困難的,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話。辯論的目的,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是為了表明自己的看法。 無論你想相信或不相信都不重要。
在正常換電下電池剩三格電 vs 不正常換電下電池剩三格電,雖然兩種情況都是三格電,但不正常換電下即便有三格電,但也可能已經呈現「過放」的狀態了?也就是ggr的電池真的是特別精密的關係,禁不起長時間的靜置(三格電撐不了14天)?上面這個問題問了好幾天,至今無人能正面回應!剩三格電靜置14天是否會照成電池「過放」?其實我比你們這些狗粉們還要有信心!我認為是不會的!ggr電池應該沒爛到這種程度!我現在強烈質疑江小姐電池壞掉的原因不是「過放」!又或是有其它因素造成異常而「過放」!總之不是因為純粹靜置14天造成的!即便那違反合約!江小姐如果有錢有閒的話,告到消保官那邊去吧~
longgu wrote:我認為你的邏輯有缺陷...(恕刪) 我已經明確指出你哪裡因果不分了,你就趕快再生出一個新的情境。好,照你的新情境,你如果不斷毀損他人物件不斷賠償,我認為你有權取得替換下來的零件,但實務上呢?替換下一堆殘破不堪使用的零件,對方也可以主張你是故意毀損,意圖以不法手段取得物品,那一堆破爛不堪的零件你還不見得拿的到手,就算你官司打贏了,花了數倍的錢取得一批破爛不堪使用的零件?你還真有才。物主若真不爽,雙手一攤,零件丟了,沒有了,那要換你去告他保管不當,要求他賠你那些零件的殘值嗎?
xboy200 wrote:在正常換電下電池剩...(恕刪) 事實是:電池被損壞. so, 沒有什麼可討論的。如果你暗示GoGoRo在撒謊,那麼我們不在這裡討論起訴問題, 讓我引用:White bear wrote:問題有寫在合約裡,兩造同意嗎? 有的話就不用吵了。 1. GoGoRo在他們的文件中提出了30天的警告。2.如果幸運的話,30天后,電池工作正常, GoGoRo不會向您收費。否則,根據您電池的損壞支付。White bear後來進一步聲稱,如果沒有就零件達成協議,仍然可以爭辯......無盡的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