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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台剩骨架的車,電池是原廠的???

jack0000086 wrote:
易維特,其昜原廠都是(恕刪)


看下照片跟監視器影片.
是易為特的產品嗎?
https://tw.news.yahoo.com/%E9%9B%BB%E5%8B%95%E6%A9%9F%E8%BB%8A-%E5%85%85%E9%9B%BB%E5%99%B4%E7%81%AB-%E9%A9%9A%E5%91%86-%E5%AE%9B%E5%A6%82%E7%81%AB%E7%AE%AD%E7%99%BC%E5%B0%84-054809484.html
反駁不了就惡意檢舉,真是一群垃圾農企粉!
erictaco wrote:
看到這則新聞,有件事(恕刪)


這樓別沉啊
好想看看誰會贏
dreamkill0321 wrote:
這樓別沉啊好想看看誰贏


不是最後都是律師贏嗎?

雙方都沒有贏家,近期電動機車版不是有個一寫手最後貼出道歉啟事的.....

其實這串也產生蠻多法律疑問的

例如律師具有傳喚權?

被告收到傳票,告訴人可以拿到並Po上網?

台灣何時有“商業毀謗罪”這條?

一般告訴乃論小案件,法官會讓雙方搞到高等法院?
moacetyl wrote:
不是最後都是律師贏嗎...(恕刪)

看是藍海星 的律師贏 還是 erictaco的律師贏

erictaco 大大寫的
再仔細一看,不得了~

這地方疑似就是"星海藍"大大店門口啊!!!
奇怪?工作室地址怎麼剛好跟夾娃娃機店一樣?

到最後上法院能不能用疑似 這個字解釋 那就不知道了
wonderzero2 wrote:
看是藍海星 的律師贏(恕刪)


地址都查的到,用"疑似"只是客氣而已

你就不用反串了

這種東西還要請律師出馬簡直是侮辱我的智商

你先看看火燒車時,他的營登在哪?
再看看他的網拍聯絡地址在哪?

如果丟到google map一看就是新聞拍攝的地址,請先去告媒體或google

他自己的問題他都不想用心解釋了,還需要你關心?
如果要挺他就直接一點,邏輯對的話,需要拐個彎嗎.......
wonderzero2 wrote:
到最後上法院能不能用疑似 這個字解釋 那就不知道了
 
 
他已經自打嘴巴而且拿石頭砸自己的腳了!
有的人就是法律條文都貼給看也是不會吸收: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如果有人在部落格撰文,而他所撰寫的內容足以毀損貴公司的名譽,且撰文者又無法證明他在部落格上所寫的文章內容屬實,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的誹謗罪。
 
如果你寫個[[疑似]]就可以任意地將店家資料公布讓人做一些惡意的聯想的話
那不就所有有意無意的影射都沒事了?
 
erictaco wrote:
4.你宣稱有問過當地警察局跟消防局,我會想辦法求證(基本上調查結果不會這麼快公布)
 
 
 
這就足以證明他沒有經過任何查證核實就可以在網路上製造假新聞!
正常人會先查證吧
你先PO 毀謗文在公開網路上詆毀別人
然後再說會去查證??
 
這不就是法條說的: 
[行為人至少要提出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始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阿沒有確切證據又沒有好好求證的事情就可以在網路上胡說八道是嗎?
這樣拿來告一告賠一屁股不就剛剛好而已........
星海藍 wrote:
  他已經自打嘴巴而(恕刪)


你先去看看哪裡有假消息或假新聞吧~
所有東西都寫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跟急急忙忙改地址的做法不一樣

有把握就不要等,法條我懶得看,算是讓分給你

營登地址改了沒?

早跟你說過了,在01你只是網友,除非你先承認你在01有商業行為(違反版規)
不然我要如何對你的商譽造成影響???
erictaco wrote:
如果丟到google map一看就是新聞拍攝的地址,請先去告媒體或google
 
 
笑死人~~~~~又來 google MAP 了所以說你是鳥籠判官100%沒錯!
 
是你這個不知死活的小白對我們指名道姓的
請問熱人新聞媒體有提到任何確切地址嗎?
有提到我們店名嗎?
 
所以我們告媒體幹嘛? 當然是告你!
 
你未經任求證就對我們指名道姓就是惡意抹黑!
 
我們也已經澄清多次但你就是死鴨子嘴硬不把我們的店名拿掉
 
這條我們是告定了!!
 
你就好好在家裡等法院傳票吧........懶得跟你這種是非不分沒有法律常識的人瞎扯
星海藍 wrote:
  笑死人~~~~~(恕刪)


是不是笑死人你可以試試看

我也不想讓大家等太久

加油點~今天禮拜一,我不希望等太久

後面我還有公然侮辱跟毀謗要請你說明,這不是民事庭喔~
營登可以懶得改,但這件你不能再大意了

我轉貼新聞應該是向媒體求證,又沒提到這是你的車或你改的車
老話一句~不改地址怪我囉

erictaco wrote:
早跟你說過了,在01你只是網友,除非你先承認你在01有商業行為(違反版規)
不然我要如何對你的商譽造成影響???
 
 
erictaco wrote:
半年來不斷在01發文,每次都寫得像分享文,仔細一看卻像是在工商~
 
又在跳針自斷右手了........ 以上都是你寫的,還在假掰
 
說你法條懶得看,是烏龜心態還是放棄治療那是你家的是........
 
 
在網誌上或BBS發表文章 會觸法? 
 
請注意喔,當文章發表在網誌、BBS上的討論區,因為會有不特定多數人會上去瀏覽,甚至只要有一個觀看者將文章的連結公佈出來,可能在短短幾分鐘時間內就會湧入上萬人數同步觀看,所以這種情況,是有構成「公然」的要件!除非,文章放在網誌裡頭是有加設密碼的,只有擁有密碼的人才可開啟文章觀看內容,這篇文章才屬「非公然」。
  當文章內容指涉某個人,雖然說沒有指名道姓,但是藉由描述其他特徵,例如某學校某班級幾號同學,諸如此類。只要讓不特定觀看的人大多數都知道文章內容所描述的人是誰,而描述內容大多涉及攻擊性字眼、甚至不真實的內容時,是足以影響到當事人的名譽,便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者是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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