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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電動機車不用戴安全帽!?

你的法律見解有誤哦!

「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慢車,不是動力交通工具。

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酒駕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處罰予以舉發,而非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哦。

一個是行政罰鍰,一個是刑法,是不一樣的哦,如果駕駛人沒有嘔吐、意識不清、站立不穩等或造成事故,只能開開紅單而已。

警方有可能認為電動自行車屬於「動力」交通工具而移送地檢署,但有沒有符合公共危險罪之構成要件該當,則要看檢察官,屏東地檢署針對警方所移送的八件案件,並未做成起訴案,主任檢察官蔡榮龍認為電動自行車被歸類為「慢車」,是否屬於「動力」交通工具,法律有模糊地帶。




http://www.police.taichung.gov.tw/TCPBWeb/wSite/ct?xItem=47564&ctNode=2653&mp=tcpb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1、腳踏自行車。
2、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2輪車輛。
3、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二、查電動機車屬機器腳踏車種類之一,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領牌照始得行駛道路,故駕駛人酒後駕駛電動機車,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之適用;另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因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規範之慢車種類,毋須申領牌照使用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規定:「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四、因飲酒、……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處罰條例雖未明文律定飲酒不得駕駛慢車之標準,惟如駕駛人酒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員警可就具體個案(如駕駛人有嘔吐、意識不清、站立不穩等),引用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處罰予以舉發,或依法務部於100年0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
三、故電動機車係比照一般機車,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騎士須考駕照、騎乘機車戴安全帽和須依規定掛車牌等始得上路,故駕駛人酒後駕車渠有義務接受警方實施酒精測試;另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員警可就具體個案(如駕駛人有嘔吐、意識不清、站立不穩等),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騎電動自行車被攔檢酒測值超標是否觸犯公共危險罪?檢警出現不同見解,警方認為電動自行車屬於「動力」交通工具,已構成犯罪要件,屏東警方陸續移送八件電動自行車酒駕案,但屏東地檢署並未做成起訴案,主任檢察官蔡榮龍認為電動自行車被歸類為「慢車」,是否屬於「動力」交通工具,法律有模糊地帶。



hauikimo wrote:
你可以去問律師,看我說的對不對,
不管有沒有肇事,只要你酒駕被攔下來,超過酒測標準依法就可以辦,只是要不要辦而已
如果你沒有認識的律師......

「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

或許有人會問,那我如果遠遠就瞄到前面有臨檢我又沒其他路走要怎辦?
有解
把鑰匙拔掉,下來用牽的,沒事,
走過去如果被問,態度要很委婉地說
腳踏車壞掉了,或者,我覺得我無法騎腳踏車,所以牽車回家,比較安全,自己安全,別人也安全
因為這樣就不構成"駕駛"的行為
(前提是不能被攔到,還有不能被攝影到,要不然,這招無效)
我不鼓勵這種行為,也請勿模仿,但這就是目前法律的漏洞

法律條文非常的繁瑣,如果想玩一些違法的遊戲,請多了解法律
有興趣請翻閱法律書籍,你會發現法律一直在修改,一字一句都力求精準,就是擔心模糊地帶讓人鑽漏洞
我舉個例子,周星馳有一部片,內容我忘了,但他有一句
"環頸之刑"與"環頸死刑"是不一樣的,這個就是法律漏洞

我不是教你詐,只是教你保護自己
奉勸大家遵守法律,不要酒駕,保護別人,也保護你自己...(恕刪)
tamkang6 wrote:
你的法律見解有誤哦!...(恕刪)

謝謝你的資訊,所以我發現"推拉車輛"也不行,一樣違法(向大家說聲抱歉)
我太不認真了,法規真是越改越嚴,很難背
hauik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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