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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看就快看,繳了錢,簽完後,車主就會删文了

delete delete delete.......
White bear wrote:

說反了吧?明明就是...(恕刪)



舉個例子
幾年前買了一顆沛納海錶
由於不當使用導致機芯故障
送回原廠判定機芯故障
於是付了一筆機芯費用
我就問了
那原本的機芯我可以拿回嗎?
答案是不行
為什麼呢?


我的錶還是屬於我私人的
gogoro的電池還是租用的
私人的物品都不給我了
何況租用的


自己想想吧!
以閣下的文筆造詣應該不難知道吧
White bear wrote:
不是要你賣舊的壞掉...(恕刪)


所有權人並沒有要求新車作交換
要求的是重置費用也就是修復而已
你要用新車“交換”舊車只是你的主張
要原事主也同意才能構成約定才能成立
相反來說他也可以主張不要新車要修
可是你也同樣能拒絕
因為若是限量古董車修起來是天價

私約只要不違反法定事項
你要賠或他要求飛機油艇都行
只是達成可能性很低變成沒有意義拖時間
雙方合解私約若不成立
自然是論意願走司法由其代決
但這都不會意謂著其所有權轉移給你
除非對方同意
就算你賠帝寶都一樣

miamivice wrote:
所有權人並沒有要求新...(恕刪)

兩造同意,合約寫好,不犯法,當然怎麼算都可以。
如果一個重機租車行合約內寫: 如有倒(摔)車(車上佈滿感應器。有倒一定知道),車主要賠償修車費,但摔車造成的損傷,修理費,車行技術人員檢查完說了算,你租車時也只看得見外觀,車子到底有沒有問題你也不知道,賠款最高是一台車的錢。這樣會有人簽嗎? 一定罵到爆。
White bear wrote:
邏輯?
因果關係都搞不懂了還來談邏輯? ...(恕刪)


GoGoRo電動摩托車的車主3個月沒有更換電池, GoGoRo聲稱電池已損傷,要求車主支付一定數量的維修費用。 我稱之為因果

你支持這樣一個觀點,即如果車主支付了全額的50000,他應該有權取走舊的,損壞的電池。 我把這稱為你的邏輯。

從你的邏輯開始,通過推理,我得到了一些荒謬的結果,表明你的邏輯是有缺陷的。


現在,少年,輪到你告訴我,什麼是你所理解 的 "因果關係都搞不懂了還來談邏輯"。
longgu wrote:
現在,少年,輪到你告訴我,什麼是你所理解 的 "因果關係都搞不懂了還來談邏輯"。..(恕刪)

我說賠償等於用新品更換損毀物,你卻說照我這邏輯,只要我想要某人的東西就硬說被我損毀了,強迫用新品去交換該物品。

因果關係?要物品主人宣稱損毀,要求賠償這個因,才會生出對方要求用新品來交換損毀物這個果。
你現在卻說照這邏輯,直接跳過了物主要求賠償這個因,直接得到我可以直接要求用新品換別人的東西這個果? 真是好邏輯。

A -> B, B->C 最後 A->C
我們在講 A 到C,我提出 B->C,你卻直接跳過AB,舉了一個沒有AB,僅C的例子說C成立是多 荒謬 。這種邏輯在下佩服到五體投地。


喵的我又不認你幹嘛浪費時間在這教你邏輯觀念。

White bear wrote:
我說賠償等於用新品...(恕刪)


如果我想要你的東西,我可以做一些事情,你敢問我補償嗎? 按照你的邏輯,如果你敢,我立即付錢,你的東西就是我的 liao!你不敢要賠償? 那麼我只需要做更多的事情,直到你不能容忍,要求賠償... ye!
longgu wrote:
如果我想要你的東西,...(恕刪)

你可以試試看,我不會阻止你。
對方不走換新,全用維修的你就沒轍。

White bear wrote:
你可以試試看,我不...(恕刪)


我相信這意味著你承認你的邏輯有缺陷。

對於你的新邏輯:修復但不交換,它也有缺陷,意味著它也不適合所有情況,請參考Miamivice的回复。我在下面引用,我沒有更多的評論liao

Miamivice wrote:
所有權人並沒有要求新車作交換
要求的是重置費用也就是修復而已
你要用新車“交換”舊車只是你的主張
要原事主也同意才能構成約定才能成立
相反來說他也可以主張不要新車要修 可是你也同樣能拒絕因為若是限量古董車修起來是天價...(恕刪)
longgu wrote:
我相信這意味著你承認...(恕刪)

唉,全修復?都沒換零件?這裡吵的就是付修理費的人有權取回替換下來的零件。

我的邏輯?既然用新品替換下來了,那就是用毀損件交換來的。不然你就不要答應替換零件,慢慢修。你那種因果不分的邏輯才真叫人害怕。發現問題後再趕快設計一個情境來跟人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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