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mivice wrote:
所有權人並沒有要求新...(恕刪)
兩造同意,合約寫好,不犯法,當然怎麼算都可以。
如果一個重機租車行合約內寫: 如有倒(摔)車(車上佈滿感應器。有倒一定知道),車主要賠償修車費,但摔車造成的損傷,修理費,車行技術人員檢查完說了算,你租車時也只看得見外觀,車子到底有沒有問題你也不知道,賠款最高是一台車的錢。這樣會有人簽嗎? 一定罵到爆。
longgu wrote:
現在,少年,輪到你告訴我,什麼是你所理解 的 "因果關係都搞不懂了還來談邏輯"。..(恕刪)
我說賠償等於用新品更換損毀物,你卻說照我這邏輯,只要我想要某人的東西就硬說被我損毀了,強迫用新品去交換該物品。
因果關係?要物品主人宣稱損毀,要求賠償這個因,才會生出對方要求用新品來交換損毀物這個果。
你現在卻說照這邏輯,直接跳過了物主要求賠償這個因,直接得到我可以直接要求用新品換別人的東西這個果? 真是好邏輯。
A -> B, B->C 最後 A->C
我們在講 A 到C,我提出 B->C,你卻直接跳過AB,舉了一個沒有AB,僅C的例子說C成立是多 荒謬 。這種邏輯在下佩服到五體投地。
喵的我又不認你幹嘛浪費時間在這教你邏輯觀念。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