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mivice wrote:
你是不是很天真?樓主...(恕刪)

這種敢發討戰文 卻沒敢承認 叫小真差
閃一邊去 wrote:
討論那麼久,既然說1顆電池上限是25000,賠2顆50000為何不能拿回舊電池
以你⻣頭的例子,今天你能賠償那位⻣頭所有者所提出的上限,我相信他也會讓你帶走舊⻣頭的...(恕刪)
longgu wrote:
“他”(被傷害人)願意讓“你”(傷害施加人)拿走骨頭,和“你”有權拿走,是不同的概念。這裡面的差別,是所有權的問題。我說的骨頭,和GoGoRo的電池,其所有權都不屬於“你”。所以“你”不能以我賠錢了,東西就應該是我的 來申訴。
至於說例子裡“他”(被傷害人)可能把壞骨頭讓“你”(傷害施加人)拿走,那是被傷害人的選擇。你不能,也不應該強求。同樣的,被傷害人也沒有權力要求傷害人必須把壞骨頭拿走。這跟被傷害人沒有權力要求 政府/警察...把相同的傷害加到 傷害施加人身上(例如也撞斷“你”的hip)作為賠償一樣...(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