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jer wrote:
光陽不是另外一個平台?
怎麼GGR不去告光陽,想弄另外一個平台就自己想辦法繞過GGR的專利,
張汝京從台積電到中芯不也被告,像這種高階人才都會有競業條款.
現在G社告的不是專利,是惡意挖角、違反競業條款。
如果你是公司人才,公司用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你跳槽到另一家公司,你會爽嗎?
看了一下Mort 的遭遇, 公司給予的競業禁止獎金過低,才兩百多萬,看看半導體業動輒千萬的獎金...
如果你是人才,你又能服氣只領兩百多萬??
公司給,Mort 不爽領,甚至關掉帳戶,讓G社無法匯錢,於是G社翻臉.....
這整件事,如果G社高層格局夠,就投資Mort,內部創業或外部創業..
讓他另闢新局,並且引導他不要跟G社競爭,甚至繼續為G社提供服務...
但是G社的高層選擇最糟糕的報復手法,採取法律干擾戰,
讓Mort無法專心研發,也台灣電動機車的發展之路跌跌撞撞...
Gogoro主張,林松慶自2013年5月任職於Gogoro動力系統設計研發部門,從動力系統副理升任至資深協理,掌握電動機車馬達設計的相關技術與know-how、供應鏈名單、成本價格、潛在使用客戶名單;而凃志傑為Gogoro前人力資源部門最高主管,同樣掌握員工的薪資狀態、薪資結構。且為避免同業不當競爭,兩人都與公司簽訂僱傭契約,均明定競業禁止及禁止挖角等條款,林松慶於2019年6月1日離職,當時Gogoro要求林松慶在離職2年內不得到競爭公司工作。
在競業競止補償金上(指勞工在屢行競業禁止時間,補償離職後的生活所需),Gogoro指控,林松慶離職前於2019年5月底即關閉薪資轉帳帳戶,導致Gogoro無法匯5月份薪資與競業禁止補償金,同年Gogoro向新北地院提存競業禁止補償金2,850,205元。
不過,法官從一份林松慶與Gogoro對話紀錄來看,當時林松慶與Gogoro討論離職後競業禁止補償金,過程曾提出某份不詳內容的文件,要求林松慶簽署,但林當時並未同意,對於Gogoro主張雙方事後合意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補償金,法官認為難以採納。且林松慶在離職後長達2年之時間中,拋棄依其自身專業,不得在相同或近似領域創業或任職賺取工資,造成林松慶難以維持生計,顯失公平性。
因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