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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動車行業的思慮~


shunchih1000 wrote:
大電流才危險...

人間蒸發的利器的確是大電流。。。 
因為在軍中時空軍試裝廠電量股的一些同袍都有被1000v電過幾次都沒事,就是會很毛(寒毛直豎)
我在想,是不是因為若高於72V的話,性能/效能直接可以與油車對嗆,所以故意不肯開放,保護三大。
shenta wrote:
我在想,是不是因為若...(恕刪)


台灣可合法掛牌上路的電動機車性能,很明顯是刻意被限制然後弱化

每每在深夜裡被呼嘯而過的改管機車吵醒後,我都在想,本來這些吵雜的聲音都不應存在的,取而代之的應是電動馬達寧靜的聲音。如果街上路上的汽機車都是電動的,那我就連口罩都不用戴了,可惜...
看過車輛安規劃並沒詳細電壓規範只把超過5馬力的電機規範為l3等級,在詳細電話確認一下

Jamesboss wrote:
看過車輛安規劃並沒詳...(恕刪)


J老闆,他們明著檔您就暗著來,就給他掛1000W+48v+鉛酸送驗,主要車架夠強,驗過了掛了牌再來全改掉

以上純嘴砲
六十五、電動機器腳踏車高溫擠壓電擊安全防護規範: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1.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新型式之L類電動機器腳踏車及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各型式之L類電動機器腳踏車,應符合本項規定。
1.2 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同型式規格車輛,申請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且總數未逾二十輛者,得免符合本項「電動機器腳踏車高溫擠壓電擊安全防護規範」規定。
2. 名詞釋義:
2.1 外露可導電零件:可容易碰觸到,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帶電,而只在異常情況(絶緣失效)下才會帶電之可導電體。
本規範中「可容易碰觸到」乃指可用CNS 14165 [電器外殼保護分類等級(IP 碼)]中所規定IP-XXB 之關節試驗指碰觸到。
2.2 動力裝置:係指包含下列裝置之電路:
(1)主電池。
(2)電力轉換器(車載型充電器、行車馬達電力控制器、直流變壓器)。
(3)行車馬達及相關線束與接頭等。
(4)充電電路。
(5)動力輔助裝置。
2.3 驅動裝置:本規範中專指動力裝置中之行車馬達、行車馬達電控制器及相關線束與接頭。
2.4 基本絶緣:提供電擊下基本保護之絶緣。
2.5 補充絶緣:在基本絶緣萬一失效時,為降低電擊的危險,而在基本絶緣之外所附加之獨立絶緣。
2.6 雙重絶緣:指包含基本絶緣與補充絶緣兩者之絶緣。
2.7 加強絶緣:在本規範指定之狀況下,能提供相等於雙重絶緣電擊保護程度之單一絶緣系統。
2.8 爆炸(explosion):電池組外殼炸破成拋射狀炸裂且組成元件被強迫噴出。
2.9 起火(fire):從電池組中冒出火焰之情況。
2.10 洩漏(leakage):目視可見電池組內電解液洩出,且質量減損超過0.1% 之情況。
質量減損之計算方法如下:

m1 為測試前電池組之質量
m2 為測試後電池組之質量

2.11破裂(rupture):由於內部或外部之因素使電池組之外殼產生機械性損壞,導致內部氣體逸出、液體濺出但無固體射出,而以符合IEC61032之測試探針(test probe)於施力30N±3N 下能伸入電池組外殼之深度超過10 mm 或能觸及內部任何無絕緣部位之情況。
2.12 排氣(venting):電池組釋放內部過量之壓力,以防止發生破裂或爆炸之情況。
3. 電動機器腳踏車高溫擠壓電擊安全防護規範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3.1 車種代號相同。
3.2 廠牌及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3.3 所使用之動力裝置相同。
4. 動力裝置之主電池組安裝相關基本安全防護設計符合性聲明項目:
4.1 主電池組
4.1.1 電池組應安裝穩固且易於操作使用。
4.1.2 應有避免人員直接接觸裸露電池組之防護設計。
4.2 主電池室
4.2.1 應使用絕緣材質之相關設計且電池室應能通風。
4.2.2 電池室應以適當之配置或設有排放孔之預防措施,以避免電池液洩漏堆積於電池室之任何部分。
4.3 電力設備與電線
4.3.1 所有電線應受到良好絕緣,所有電線和電力設備應耐熱和耐濕。
4.3.2 任何迴路之電線於其安裝模式及最高環境溫度下應不得負載超過其所能承受之電流。
4.3.3 所有電線應適當保護且安裝牢固,且應不受切割、磨耗或摩擦而損壞。
4.4 整車車體應有主電池組受機械外力破壞之防護設計,如受擠壓、衝擊、掉落及震動時,其設計功能應能達到避免爆炸、起火、洩漏、排氣及破裂等之防護。
5. 電動機器腳踏車高溫擠壓電擊安全防護規範一般規定
5.1 試驗要求:
5.1.1 本試驗條件適用於工作電壓超過直流電二四伏特之要求。
5.1.2 試驗用電池由廠商提供,在主電池之安裝上,其排出之氣體不可以有被儲存在車內某個部份之潛在危險。同時放置電池之空間應具有能夠適度維護安全之通氣裝置。主電池及動力裝置應以適當等級之保險絲或斷路器加以保護。電池端子接頭之型式應能與端子保持密合,不可鬆動。
5.1.3 電路之絶緣、材料應配合標稱電壓及工作電壓選用,絶緣油漆、膠水、瓷釉及其他類似物品不可作為基本絶緣之材料。帶電體應設置於外殼之內或障礙物之後以確保至少具有CNS 14165 中所規定IP-XXD 等級之保護。
5.1.4 電力裝置之外殼應能承受各種可能發生之外力、電力及熱應力。打開充電蓋後,充電連接系統中可以碰觸到之零件應以CNS 14165 中所規定保護等級IP-XXB 之裝置加以保護。
5.1.5 車輛與電源網路或外置型充電器導電連結後,需有防止車輛以本身之動力移動之裝置。充電連接系統中可能會帶電之零件,應確保所有操作條作下之直接接觸防護。充電時所有外露可導電零件應接地。
5.2 試驗項目:
(1)電池絶緣電阻量測。
(2)電路絶緣電阻量測。
(3)介電強度試驗。
(4)任意兩個外露可導電零件間電位平衡連續性。
(5)洗車試驗。
(6)涉水試驗。
5.3 機能安全要求:
5.3.1 動力操作程序
5.3.1.1 動力操作程序應經由鑰匙開關操作。
5.3.1.2 驅動裝置運轉中或“行駛作動模式”下,鑰匙皆應不可被取下。
5.3.1.3 應設定動力電源開啟之條件以避免車輛之誤啟動,此條件可以為(a)側腳架未收起、(b)加速控制器未歸零、(c)人員未坐定,或其他可能引起車輛誤啟動之情況。
5.3.2 行駛及靜止狀態
5.3.2.1 當車輛處於“行駛動作模式”時需對駕駛顯示短暫之指示訊號。
5.3.2.2 當電池之蓄電狀態降到製造廠所設定之最低值時,使用者應被立即警告。同時若主電池直接提供輔助電路之電力時,應保留廠商所指定之最低電量給燈光系統。
5.3.3 若車輛配置有緊急時(例如零件過熱)會限制車輛性能之裝置,其作動應有明顯之訊號告知使用者。
5.3.4 電動機車於充電狀況下馬達不能被驅動。
5.4 試驗方法:
5.4.1 電池絶緣電阻量測
5.4.1.1 因考慮到規定以及量測裝置,本試驗不適用於絶緣電阻高於一百萬歐姆之電池。
5.4.1.2 若電池與車輛之導電車架導電連接時,此絶緣電阻值與量測方法仍然有效。量測時僅需中斷電池與導電車架之連接。
5.4.1.3 在整個試驗過程中,電池應具有高於標稱電壓之開路電壓。同時應中斷電池之二電極與電源電路之連接。
5.4.1.4 試驗時所使用之電壓表應為量測直流電壓用,同時其內阻應大於一0百萬歐姆。
量測步驟:
(a)依圖一試驗設定U1。
(b)依圖二試驗設定U’1。
(c)若U1>U’1 時,依圖三試驗設定U2。若U’1>U1 時,依圖四試驗設定U’2。R0 為介於(一00 × UB)歐姆與(五00 ×UB)歐姆間之標準電阻,UB為電池標稱電壓(單位:伏特)
(d)絕緣電阻Ri 計算式:

5.4.1.5 若電動機車電池無接地端子,無法量測主電池與導電車架之電位差及量測電阻值Ri,則電動機車應以CNS 3635 之絶緣電阻試驗方式測試,量測電阻值是否合乎規範要求。
5.4.2 電路絶緣電阻量測
5.4.2.1 將車輛放置於下列條件下八小時後,進行絶緣電阻之量測:
溫度:攝氏二0±五度,
相對濕度:百分之九0正百分之一0負百分之五,
大氣壓:八六0~一0六0毫巴(mbar)。
5.4.2.2 量測時應使用適當之儀器(例如高阻計)連接電路上之帶電體與車輛之導電車架,施以相當於該電路標稱電壓之直流電源,持續一段時間到獲得穩定之讀數為止。
5.4.2.3 量測電源電路之絶緣電阻時應不包括主電池。
5.4.2.4 以上規定並不適用於輔助電路。
5.4.2.5 若電動機車除主電池外,無其它帶電體,因此無法進行電路絕緣電阻量測時,此型電動機車應以CNS 3635 之絶緣電阻試驗方式測試之,量測電阻值是否合乎規範要求。
5.4.3 介電強度試驗
5.4.3.1 移除輔助電池及所有其他電路與導電車架間之導電連接。若試驗電路之帶體與導電車架間有無法承受試驗電壓之電子元件,則應將其與試驗電路斷路。
5.4.3.2 進行電源電路之試驗時應不包括主電池。
5.4.3.3 依試驗電路之絶緣型式與工作電壓(UC)於表一中選定試驗電壓,使用六0Hz 之交流電源施加在試驗電路上不同部位與外露可導電零件之間,持續一分鐘。

表一
5.4.4 任意兩個外露可導電零件間電位平衡連續性:使用電壓不超過六0伏特之未負載電源,取二五安培與一‧五倍電源電路最大電流之較大值作為試驗電流,連接兩個外露可導電零件維持至少五秒。量測其電壓差,並由試驗電流值計算其電阻值。
5.4.5 洗車試驗
5.4.5.1 本試驗模擬一般清洗電動車輛之情形,但不包括特殊之清洗,例如高壓噴水或清洗車底下方等。對於這些特殊之清洗,車輛製造廠應在使用手冊特別說明實際之情況。車輛中與電力安全相關之危險部位是在於各個接縫(例如二個分開零件間之襯墊、電池蓋板、開口鈑件外圍之玻璃條、車燈膠條等)。試驗中噴嘴之角度應盡量接近該接縫兩側平面夾角之中心。
5.4.5.2 試驗時使用圖五之噴嘴,以流量一二‧五公升/分之清水沿車輛所有接縫噴水,噴嘴與接縫距離為三公尺,移動速度為0.一公尺
真的有60v'這條規範但一年同款車型不要超過20輛就沒這項規範@@"
robert
不好意思,小弟看樓上二篇文章,並不覺電動機車有限制60V以下才能上路呀!!

Jamesboss wrote:
5.1 試驗要求:
5.1.1 本試驗條件適用於工作電壓超過直流電二四伏特之要求。


5.1 是『試驗要求』,指的是車子要送去測試時的測試環境是用60V去測試,然後得出的結果有沒有符合要求,並不是要求車子只能裝60V以下的電動機吧。

請好比一部車子送去車測中心,假設車測中心規定必需以不超過130KM速度做測試,並不代表車子就只能跑到130KM吧!!



robert1739 wrote:
在這裡第1~2頁!


而另一篇聯結是針對政府有補助的電動機車的規範,不符合的只是沒有補助而已,並沒有說不能掛牌上路呀。

(以上純屬個人解讀)


啄木鳥 wrote:
不好意思,小弟看樓上二篇文章,並不覺電動機車有限制60V以下才能上路呀!!...(恕刪)



我之前去詢問的結果&搜集到的資料也沒找到明確的電壓限制規範(指自辦少量(20輛以內)進口的電動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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