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io wrote:
重點重點~酒後~~騎...(恕刪)
不要以訛傳訛了,這是台南市警局的答案,
如果是人力腳踏車,是的,是用六百塊來罰,
可是如果有動力,可以罰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www.tnpd.gov.tw/traffic/home.jsp?mserno=201101130005&serno=201101140032&menudata=trafficMenu&contlink=ap/faq_view.jsp&dataserno=201306270182
2、「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因屬慢車種類,不需要申領牌照使用,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規定:「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四、因飲酒、……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處罰條例雖然未明文律定飲酒不得駕駛慢車之標準,但是如果駕駛人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警察可依具體的個案,引用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舉發,或者依下列法務部100年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