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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畸形法令的制定者~


shenta wrote:
各位高官們,目前的法...(恕刪)


天龍 是用報紙在治國的
報紙有刊他才知道
不過也必須他有看到
好燙!好燙! 修喔.....
腳踏車一般人偶爾可以踩到40,但長時間連續40騎,連選手也很吃力
看鐵人三項,自行車成績,幾乎都是一小時以上,就知道了

shenta wrote:
至於 小型輕型電動機車 45Km/H的要求,擺明了是沒騎過摩托車來的嘛,把這規範當成電自的規範還差不多,畢竟腳踏車也不過這速度左右

時速45以下,確實當慢車來管理比較實際,不用放在電動機車裡面






shenta wrote:
至於 普通輕型電動機車,就老老實實的去把那少量驗車給弄回來,讓Brammo,BMW,Peugeot等世界級電動摩托車廠的東西可以正式進入台灣。

真是希望能夠早日像重機一樣讓眾人嚮往的電系重機能夠引進台灣!!
25是太低
不過45也夠高了
我用油的機車的極速大約就是45.

郊區騎45還好.
市區就不適合.太快了.
BMW i3電壓320v,比路上在跑的合格電動車高很多倍,這下子應該很多人會被電到哇哇叫


以上閒聊不是重點
關於回沖,魔控能否有條件式的加減使用
或多或少
總比浪費掉好

因為不懂內部設定細節
才會發問
還是有什麼技術性條件不易達成


shenta wrote:
各位高官們,目前的法...(恕刪)
佩服大大的勇氣,怪獸政府是不會理你的

shenta wrote:
各位高官們,目前的法...(恕刪)

shenta wrote:
各位高官們,目前的法...(恕刪)


樓主該不會以為台灣的高官懂這些吧?

太難為他們了!

年初跟經建會的官員開過會,在大官的眼中,電動車就是必翔四輪的那種車!

更可笑的是,在座有些人認為,機車125就夠了,又不是憲兵機車連!
shenta wrote:
各位高官們,目前的法...(恕刪)


官字兩個口

只有卸任才說真話

就任開始說假(謊)話

這種國家會好的起來!?


一切茅頭請指向 ARTC與交通部監理所(此單位一定會推給ARTC) 這兩單位屁話一放,瞎米啥鬼都可以開放
├愛像是什麼┼只能用人生百態去看待┤
中華民國的各級政府跟官員有一個實行很久很久很久的潛在規則...

什麼事情都要提"前"來講...
我個人意見,電動兩輪車開放可用,但時速超過20公里的還是要掛牌。
問題不是快慢的問題。而是電動兩輪車太靈活、違法肇事後容易逃竄,往弄堂小路里,或人堆里一鑽,很難逮住。
電動車就是電動車專門一類,不要去設想成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反正電動車事故率很低,一套官僚程序費用可以大大減免。但一定要登記掛牌。
目前,美國的電動自行車時速標準是20英里,合32公里.但美國地廣人稀,如入無人之境.也所以,考汽車駕駛執照也很容易,主要是要知道造成事故的後果就可以了.歐洲的時速標準是25公里.中國大陸的可能標準是26公里,中國大陸發現的問題是,違章后很難逮住和很難高額處罰.
但是,美國紐約又是世界上第一個反對電動自行車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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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26日中新網4月26日電 據美國《僑報》報道,紐約市議會於25日下午通過了針對電動自行車的禁令,常使用電動車的外賣郎和其業主將受到影響,市府希望借此減少活躍在紐約街頭的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

  電動自行車比摩托車輕便,比自行車速度快省力,又無需申請牌照,受到眾多華裔外賣郎的青睞,但其帶來的交通危害,也廣受爭議。市議長柯魁英表示,電動自行車遍布街頭,但實際上它們並不合法。當日通過的禁令特別指出,一旦被抓,被罰的是擁有電動自行車的商家,法實施之初將嚴厲執法,首次罰款為100元,此後每次罰款漲至250元。

  這條法案由市議員樂萍(Jessica Lappin)提出,旨在減少電動自行車和引發的交通事故。目前紐約州和市的法規各有不同,導致灰色地帶眾多,給執法部門帶來困難。其中,根據紐約市2004年通過的法律,出售和駕駛車速可以超過每小時15英里的自行車屬於違法。而州法則規定,時速超過30英里的就界定為摩托車,需要上牌照,如果低於30英里則屬於違法。現在的這項法規將讓執法部門更容易界定是否違規。(蘇夏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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