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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任何條件就能騎的電動機車

前幾天在路上看見一位阿婆騎電動機車
夭壽哩 直接騎在汽車道 還不讓開...

你想想 如果讓一位完全不知任何道路法規的人在路上駕駛交通工具
那這世界要大亂了
要看是「電動機車」還是「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
如果這台車時速超過25km/h,車重40kg以上就屬於「小型輕行機器腳踏車」,就要駕照了,所持駕照「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這駕照還不能騎小50.
「小型輕行機器腳踏車」在法規上空重含電池應在70kg以下且時速不能超過45km/h,超過速限必需在3秒內自動斷電.
如果這台「電動機車」超過40kg或時速大於25km/h就可以去告他廣告不實了!!

如果是酒駕,不管是否有動力都要罰,因為自動車屬「慢車」只差沒駕照可吊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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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五馬力且在四十馬力(HP)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四十馬力(HP)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2.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第三十九條之二  機器腳踏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如下:
十、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車輛空重(含電池)應在七十公斤以下。
十一、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輪胎直徑應在三百公釐以上,四百二十公釐以下,輪胎寬度應在七十五公釐以上,一百公釐以下。
十二、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超速斷電功能應合於車速超過每小時四十五公里,電動機電源應能於三秒內自動暫停供電之規定。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故障斷電功能應合於控制系統超速訊號輸入線短路或斷路,三秒內電動機電源應能自動斷電之規定。

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執照分為下列各類:
一、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二、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
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
四、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
五、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六、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
七、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
八、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
九、國際駕駛執照。
十、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十一、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十二、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十三、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十四、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十五、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第六十一條之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持照條件係指駕駛人取得駕車之行車條件,除前條規定外,包括下列規定:
二、領有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
 
第一百二十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四、因飲酒、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自行車的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章 慢車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誰說不用罰

監理管制,電動機車等同於輕型機車,要掛牌
電動自行車等同於自行車,免掛牌

連行人闖紅燈,走路不過斑馬線都要罰了,自行車闖紅燈當然也要罰
只不過,現行監理交通規則,有許多項目是針對 "掛牌的汽車機車"量身訂作
所以套用在自行車上,變得不合身,所以罰不到
但是絕對不是完全免罰單

不能把電動自行車外觀比較像機車,就認為它是機車

在法規上有嚴謹定義,依照法規做出來的,電動機車和電動自行車,動力規格上相差很大

我倒是認為購物台賣的電動車,比較像電動自行車裝上像機車的殼(它還是僅有電動腳踏車的動力)
然後讓消費者從畫面中看到機車的外觀,產生暗示:它與50cc機車的動力"相差不大"

很多人也是受到這種"畫面暗示" ,認為明明是機車等級,卻免繳錢免罰
其實,如果大家有騎過就知道,絕對和你想像的不一樣,只是像大台一點的小朋友在玩的電動車而已

不需大驚小怪
best9999qq wrote:
前幾天在路上看見一位...(恕刪)

還沒有電動機車或電動自行車之前,常常騎到汽車道上的就是有駕照的機車騎士們,所以不要等這些不用駕照的電動機車或自行車上路之後,就把所有的過錯都丟給他們,太多違規的都是"有駕照"的機車騎士,超速啦ˋ闖紅燈啦ˋ亂鑽啦ˋ騎到汽車道啦那一個不是現有機車常違規的項目,所以自己要先守法,,再說對於那些電動機車跟自行車都有罰則,
另外,當機車違規時,很多人常常會由門一吹快速的跑掉,那些電動的呢,他們的速度比較慢跑不快,到時候也只能乖乖的被抓,所以真的是會造成問題嗎?反而是他們比較環保,不會有"顏射管"得讓你喘不過氣,也不會製造噪音,也不會有一堆人在路上飆車競速,所以電動機車跟自行車的上市是錯的嗎?大家在仔細想一想
第4台廣告騙很大.....

ben90106072 wrote:
行人違規都可以罰,為...(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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