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只要經過工業區就能看到移工或在路上少部分民眾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免掛牌電動機車
騎乘這類交通工具的人
通常是沒有在管交通號誌的,能過就過,逆向行駛或是闖紅燈可說是家常便飯
先以台灣人騎乘來說
這類機車/腳踏車不用強制險
如果發生事故,你受了重傷
他無法出險也無能力賠償、名下無財產
他也只有刑事責任
但交通意外的過失傷害
法院通常都是輕判
而醫療費用、未來後遺症、傷勢是否影響工作都是自己扛
如果遇到願意賠償那是最好
但我看過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主因者能不賠就不賠,能拖則拖⋯
那如果和移工發生事故呢?
他們本身來台就是來賺錢的,發生事故還有錢能夠賠償給你嗎?
刑事部分,如果沒有限制出境應該再傻的都會買機票回去吧
有以上想法主要是今天等紅燈時三名騎電動輔助自行車的移工從我旁邊咻了過去,也無查看路口的行車狀況,非常危險!
我知道台灣人自己騎機車/開車也常常違規
但至少出了事,有個強制險能賠償傷勢部分
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免掛牌電動機車則沒有
在政府規範前還是先遠離這類交通工具吧!
政府法規邊緣,應該徹底更改法規,電動輔助工具都要具備輕型機車駕照才能駕駛
樓主說的沒錯,發生事故求償真的是一大問題,雙手一攤沒錢,根本是求償無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電動機車或自行車亦屬於"汽車"的範疇,
只是尚無須投保強制險..
第五條
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
械。
另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八款所定義
之汽車。
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
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四十條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
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
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所以, 被電動車或電動自行車撞傷,
被害人,應向特別補償基金提出理賠申請,
特別補償基金再向肇事者求償
不會有求償無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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