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二行程機車過戶要多久才能申請報廢新購電動車的補助?
各縣市, 有差嗎?
謝謝!
以台中為例
三、本計畫所稱淘汰二行程機車,指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前(含)出廠之二行程機車,並於補助期間完成回收及報廢手續。
前項所稱回收,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登記核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商完成回收車體手續;所稱報廢,指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
四、本計畫補助期間自106年1月1日至108年11月30日止。
五、淘汰二行程機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回收及報廢時間,須於105年1月1日至108年11月30日之間。
(二)回收及報廢當年或前二年曾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或不定期檢驗。
(三)回收及報廢之二行程機車之車籍,須於104年12月31日前(含)設於本市轄區。
(四)回收及報廢之二行程機車,須於105年1月1日後(含)無過戶記錄,車輛繼承除外。
(五)淘汰二行程機車之車輛所有人申請補助者,其淘汰之事實以發生於申請補助當年度或前一年度者為限。
(六)申請者戶籍須於105年1月1日前(含)設籍於本市轄區。
(七)法人:須於臺中市登記或設立
參考看看,其他縣市在環保署網頁應該可以搜尋的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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