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高官們,目前的法令對於電自,輕型,電摩的規範真的有好好考慮過嗎? 各位真的有每天騎機車上下般嗎? 有騎電動車代步嗎? 甚至,有騎過腳踏車嗎? 目前法規對於電自的定義為:車速<25km、車重不含電池<40kg... 暈,請各位不食人間煙火的天龍族官大爺們看看Wiki上對於腳踏車的速度解釋: "普通的愛好者稍加訓練以後,一般都可以達到一小時騎35公里平路的水準。 而一個優秀的公路單車運動員在路況良好的平地路段上長距離騎行時的平均時度可以保持在40至50公里每小時。"
九姑娘們,你們到底是有沒有騎過摩托車還是腳踏車阿? 25Km/H是什麼概念? 去騎騎看就知道。 盡弄些何不食肉糜的法規。 至於 小型輕型電動機車 45Km/H的要求,擺明了是沒騎過摩托車來的嘛,把這規範當成電自的規範還差不多,畢竟腳踏車也不過這速度左右。 至於 普通輕型電動機車,就老老實實的去把那少量驗車給弄回來,讓Brammo,BMW,Peugeot等世界級電動摩托車廠的東西可以正式進入台灣。
這些天龍族規範是誰訂的,我會去找,並且把這天龍族的名子給公布出來。 儘管之前有朋友來說要我不要去得罪台灣這些官員,怕被牽累,但倒垃圾的工作總要有人做。 至於那些"貪錢,怕死,愛面子"的,我就直接列為拒絕往來戶,畢竟對的事情就是要說,該做的事情就是要做。 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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