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版上的前輩
警察透過民眾所提供的行車記錄器開單
那麼提供的那一方 是否涉及各人資法 妨礙秘密罪 議題
畢竟未經過我同意將相關資料提供給警察
雖然 警察屬執法機關 給警察單位 屬正常行為
但是 提供行車記錄畫面 未經過我同意 應屬違法吧
請指教
之前顯示了路人車牌 卻被告知違法
同樣是 沒有姓名 地址 電話 身分證字號等
卻依然違法
同樣的 提供我的車牌號碼雖然 沒有姓名 地址 電話 身分證字號等
但 還是 沒有經過我同意 給予了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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