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中北上,七月三十一日途經鶯歌,沒想到停紅燈時有一輛機車莫名其妙撞上來,當下因道路擁擠想說路邊再停下來再看,沒想到機車快速離開,獨留我一人在路邊查看,因第一次遇到沒有經驗,也沒有立刻打110,錯失良機。

但因行車紀錄器是雙鏡頭的,前後鏡頭清楚錄下對方車牌、臉孔,甚至整個撞車過程,所以透過女友警察局住家附近的派出所查到對方車主電話。事後對方坦承確有此事,也願意和解。回台中原廠估價,最後談好賠償一半維修金額,付完了事,沒想到但今日對方又翻臉不認帳,一直說要請他們的里長來公正,談來談去就是要我重回鶯歌再跑程序,完全不理會將和解書寫好後轉交給派出所的建議,十分沒有誠意。
由於本人住在台中,委實不願意專程開車北上跟他們盧來盧去,不知道各位遇到這樣的情況,會怎麼處理?能不能就近在台中處理,誠心跟各位前輩請教。
註記1:目前想從台中法院這邊下手,寫存證信函,使對方正視此問題,不知是否可行?
補充更具體詳細的經過,求解。
車禍發生地點在和成一廠,尖山埔路,轄區派出所為二橋派出所。
經過:停紅綠燈時發生碰撞,因道路狹窄未第一時間停車查看,而此人騎車離去。後經三峽派所幫忙,透過此人車牌協尋得此簡姓車主。騎車的為其不久前考上駕照的女兒,她對碰撞坦承不諱,本想以五百、一千予以和解,但經過原廠估價雖為小傷,但痕跡已深,卡進灰塵,若要完全復原需全面處理,且因車體本身有原廠十二年防鏽保固,若經私人保廠保養,一經發現保固便全面失效,故要五千三百零五元。爾後她女兒主動道歉,念其為中原學生並為初犯,電話中同意得以二千五百元和解,並給予手頭方便,可至八月五日匯款。
不料八月四日,其妻又以電話告知希望本人跑一趟鶯歌重新報案,並與其所謂的第三方公正人:「里長」來進行公正和解。由於路途遙遠著實不便,本人以電話詢問當地二橋派出所警員得知,若要私下和解根本不用此程序,只需將去書局購買和解書,經雙方簽名後送往二橋派出所即可。簡姓婦人卻表示她本人親自到派出所詢問,卻無此和解方式,並再次要求重回現場,還表示她那邊里長又不受理此案,只是不斷要求我回鶯歌,並提供證據,如出示車禍影像,但經出示影像照片後,卻又說里長因我未提供車體受損照片,不予受理,再次要求我前往鶯歌,說詞反反覆覆,毫無誠信。
基於誠信原則,考慮對其提出肇事逃逸。依交通處交通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提出告訴。並因自己花費於此事的時間與金錢,欲要求其以原價賠償五千三百零五元整,不知是否可行?請教各位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