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 "時速203公里?不服超速罰單 車主敗訴" -- 黃姓車主被國道九隊移動式測速器測得車速203公里,基隆地院認為測速器定期送檢,又清楚拍到黃的車子與車速,黃不能以過去從未超速來抗辯,判他敗訴。請教各位大大, 不知如有 GPS 車速數據的行車紀錄器是否能做為超速與否的佐證? 謝謝!
之前就有一些案例有一台小藍貨車被照相機拍超速(我忘了時速是多少)結果不服所以提起申訴說他的車年事已高不可能跑到照片上速度經車檢中心測試 結果如車主所說真的跑不到包含拿新車也是跑不到所以申訴成功這是有案例可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