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只是個假設我找不到解答,希望有人可以解答並列出法條,認真問希望可以不要用覺得告訴我假如今天車禍發生,我是受害人事情在甲地發生,但是我人是住在乙地 可以要求開庭回到乙地嗎?如果是可以申請開庭轉到乙地,肇事者可以拒絕嗎??認真提問感謝回答
sean8054 wrote:這只是個假設我找不到...(恕刪) 我記得是看你戶籍地決定你的管轄法院你打電話去法院問就好了這種問題不需要網路問先給你心理建設,整個流程跑完大約需要將近一年的時間如果對方又不願意賠償,可能要拖更久,包含你要到國稅局查她的財產還有一點,堅持修復原狀,若有受傷請以刑逼民,這樣你會輕鬆很多跑完你會發現什麼都要錢,而且作業流程時間一定都是這麼久當初我跑過內湖法院,士林法院,板橋法院,以及到對方家裡查封(同一件案子喔)還好不影響我工作,若是正常上班族我想很難吃的開
goldmr18 wrote:借題問一下,如果是在...(恕刪) 你要提出什麼都可以,但要提出的合理法官會斟酌進法庭之前你會先到協調會那邊那邊都是唬爛你的,也堅持你的立場協調會那邊就是要讓後面法官判決更順暢,所以她會說一些話嚇唬你
chickeneight wrote:我記得是看你戶籍地決...(恕刪) 不是管轄權在"被告"的戶籍地(民事或刑事),或是發生地(刑事)所以你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 你是"無權"將審判轉回自己的戶籍地證明:民事訴訟法第1條(普通審判籍1~自然人)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刑式訴訟法第5條(土地管轄)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你到法院的費用,是不能請求對方賠償的,法律上規定的"審判費用可以請求對方給付"的部份,只有裁判費另外,請注意,不要逼被告出面, 他不出面對你是好事, 法官會依你的陳述來判斷,不出席等同不抗辯如肇事人不出面,則去郵局買存證信函 敘明"請肇事人限期出面賠償"等等對方不理存證信函,請以存證信函為證,直接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如果對方在期限內沒有提出對支付命令的異議,判決就確定了,也不用打官司了如果對方有異議,支付命令直接轉成起訴書,直接就打簡易庭了, 會經過一次調解,調解不成,才會進簡易庭,簡易庭判決下來後, 法院會直接假執行,直接去扣對方的薪水或是財產了
amlodipine620 wrote:不是管轄權在"被告"...(恕刪) 當初我去查封財產,因為要有警方陪同,拿著判決書請警察到現場書記官跟我說要給警察一人五百塊車馬費(兩位)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問法院的人是最快的,當初我也是這樣問出來的,加上自己上網查資料而且內湖的行政人員態度好很多....對方不出庭,他就敢不賠,也不怕你告,這世界上爛人很多,不要懷疑每個案子被告背景都不一樣,自己斟酌吧當初我是跟她相關的人全告,所以她不出來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