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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問題~~~~~

麻煩 大家 可以跟我說一下

我媽上禮拜開車

箭頭藍色是我媽 過了一個T字路口

被紅色箭頭 騎機車從右後側撞上來


兩方都閃燈狀態 無紅綠燈 因為 當時候 還很早

因為 警察一直叫我們和解

但對方 一直說 我們是錯的 要陪他 = =

想請問真的是我媽錯嗎

車禍肇事問題~~~~~
2013-06-01 8:1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肇事問題
去申請鑑定吧.這樣最沒爭議.
如果你娘是車身過半的狀況下被撞.
那肇責就會小很多了.

能否提供現場路口照片啊?
這樣比較準確.
交通事故並沒有完全的誰對和誰錯,只有肇責的比率問題,樓上大大說的對花個三千塊申請交通鑑定最沒有爭議,如果以你圖面上來看撇開撞擊點來說,應該是你媽媽的路權會比較大一點,支線道應讓幹道先行……!
一個是直行車,另一台看起來是待轉的車輛嗎??
我記得那閃燈的顏色,好像決定路權的大小
不單只是看直行/轉彎與否。

個人覺得警察的說法是對的,藍色方要負比較大的責任!

參考資料:交通安全入口網
Makii wrote:
我記得那閃燈的顏色,好像決定路權的大小.....

不錯,很有概念!
閃紅燈需"停車"再開
閃黃燈則"減速"通過
所以閃黃燈的路權比較大........

肇事鑑定業務 > 路權小常識
各路口優先權通則
有號誌之路口
閃光號誌
「閃黃號誌方向之車輛」優於「閃紅號誌方向之車輛」。
http://www.judge.taipei.gov.tw/ct.asp?xItem=3103&ctNode=941&mp=117051
資料來源: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紅黃閃光號誌:某些路口若一天中有相當長的時間交通流量很低(人車都很少),不適用一般定時號誌時,則可在該時段內將燈號改為閃爍光。此時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且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定安全時,方得續行。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路口安全,並小心通過。
http://content.edu.tw/primary/traffic/tn_dg/stu04.htm
資料來源:教育部交通安全教育網
linganyu wrote:
麻煩 大家 可以跟我...(恕刪)

暴走老古錐 wrote:
閃紅燈需"停車"再開
閃黃燈則"減速"通過
所以閃黃燈的路權比較大...........(恕刪)


感謝暴大的解說
又學到新的知識
閃紅燈要讓閃黃燈,如果沒有燈號才要從標誌標線來判斷路權。

nophoneman wrote:
去申請鑑定吧.這樣最...(恕刪)

沒有過半不過半這回事啦~~
閃紅燈就應該停車再開~~閃黃燈是要減速再開~~

一旦互相A到了~~現在漸漸已經以絕對路權來歸責~~
閃紅燈要禮讓閃黃燈
沒閃燈的話左方車要禮讓右方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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