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這個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各縣市警察局或交通隊應該都有檢舉信箱去找看看吧
新北市- 警局- 局長police@ntpd.gov.tw註明時間地點什麼事你的大名電話地址信要附上照片照片要有日期時間一般正常人是不會去做這種事,也許有"少數一些" 預謀做什麼事的人才會去搞東搞西的,去檢舉吧,做做好事.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