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13-1-31中午12點左右,我媽騎著摩托車從介壽路往大溪方向一台轎車從對向左轉跟我媽的摩托車撞上從中午處理到現在,我媽還躺在加護病房顱內出血我媽的記憶受損,完全不記得她發生車禍轎車車主說是我媽撞他,那個路口警察說沒有監視器雖然對方沒跑,但是後續處理還是需要個真相拜託各位如果有當時的紀錄器,拜託提供給我,感謝剛剛去現場路口拍的照片如下,有長長的剎車痕GOOGLE地圖A點即為事發地點事發地點在桃園大溪地汽車旅館門口的旁邊路口
Sevenup wrote:今天2013-1-3...(恕刪) 那個煞車痕不代表就是那位車主的那麼大一片一台車怎可能做得出來那樣的效果至於那位汽車車主現在應該也很後悔沒裝行車紀錄器這樣就可以釐清事故原因而不是在那邊爭吵說到底是誰撞誰
Sevenup,你好,交通事故的肇事責任歸屬,並不是看誰撞了誰;要看的是,誰該注意沒注意、誰該讓而沒讓、以及誰該停而沒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裏,依序為,號誌優先、幹道優先、直行車優先、、、、、如果母親當時行經的路口沒有左轉專用"號誌",在沒有未遵號誌的前提下,對方已經是,"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方無肇事因素或為肇事次因。對方確有過失,需負擔刑事與民事之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交通事故之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民事告訴權為2年),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我方需準備----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i.精神賠償j.終生勞動能力減少上述內容計算後,可知道我方得求償多少,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若雙方有和解之共識,那這樣就可以處理完成;不須再進一步進行刑事及民事之訴訟;**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因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那就只能進入刑事及民事訴訟之後,由法院做出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但也有可能在這段期間,對方會加考慮提高賠償金額或接受我方的條件。以上,如有其他問題,可再詢問或發私人訊息給我。好爸爸與帥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