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31中午12點左右,桃園介壽路跟跟豐德路口車禍求好心人的紀錄器

今天2013-1-31中午12點左右,我媽騎著摩托車從介壽路往大溪方向
一台轎車從對向左轉跟我媽的摩托車撞上

從中午處理到現在,我媽還躺在加護病房顱內出血
我媽的記憶受損,完全不記得她發生車禍

轎車車主說是我媽撞他,那個路口警察說沒有監視器
雖然對方沒跑,但是後續處理還是需要個真相

拜託各位如果有當時的紀錄器,拜託提供給我,感謝

剛剛去現場路口拍的照片如下,有長長的剎車痕
GOOGLE地圖A點即為事發地點
事發地點在桃園大溪地汽車旅館門口的旁邊路口
2013-1-31中午12點左右,桃園介壽路跟跟豐德路口車禍求好心人的紀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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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31 22:18 發佈

Sevenup wrote:
今天2013-1-3...(恕刪)



那個煞車痕
不代表就是那位車主的
那麼大一片
一台車怎可能做得出來那樣的效果

至於那位汽車車主
現在應該也很後悔沒裝行車紀錄器
這樣就可以釐清事故原因
而不是在那邊爭吵說到底是誰撞誰
世界末日趕快到來吧............!^_*
對方是左轉,以路權角度來說,你媽沒有肇責
這是單就目前我所知道的狀況來說
Sevenup,你好,

交通事故的肇事責任歸屬,
並不是看誰撞了誰;

要看的是,
誰該注意沒注意、誰該讓而沒讓、以及誰該停而沒停;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裏,依序為,
號誌優先、幹道優先、直行車優先、、、、、

如果母親當時行經的路口沒有左轉專用"號誌",
在沒有未遵號誌的前提下,
對方已經是,"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
對方為肇事主因;
我方無肇事因素或為肇事次因。

對方確有過失,需負擔刑事與民事之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交通事故之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民事告訴權為2年), **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賠償
j.終生勞動能力減少

上述內容計算後,
可知道我方得求償多少,
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若雙方有和解之共識,
那這樣就可以處理完成;
不須再進一步進行刑事及民事之訴訟;

**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因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那就只能進入刑事及民事訴訟之後,由法院做出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
但也有可能在這段期間,對方會加考慮提高賠償金額或接受我方的條件。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可再詢問或發私人訊息給我。

好爸爸與帥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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