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危險駕駛的動物,不容易受到警方的取蹄而更加為所欲為。
而當 "牠" 受到上天的處罰時,偶爾都會牽連他人,檢舉危險駕駛是沒有獎金的,但若是您能錄到
危險駕駛,代表著 "牠" 出沒在您的生活圈,放縱 "牠" 就讓您的家人身處險境。
曾向警察機關檢舉,卻反被要求提供個資當檢舉人,相信大多數的人不願意提供個資的,因為警方是 "無能
力" 保護我們的個資的,從最近李XX事件就可充分了解到。
所以請記住一點,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http://td.tcpd.gov.tw/ct.asp?xItem=75317&ctNode=7556&mp=108191
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
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cyt724 wrote: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http://td.tcpd.gov.tw/ct.asp?xItem=75317&ctNode=7556&mp=108191
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
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恕刪)
http://www.youtube.com/watch?v=mwNjYjJjHps&feature=youtu.be
開在中正路上(過了中和交流道要往新店方向)~~對方在左邊車道~在快進入中間車道前
突然切出來~還好我開的慢+反應快(開了10年堅達貨車).....不然車頭一定被擦到...
寄件者: 志松 <p82103@ntpd.gov.tw>
收件者: @yahoo.com.tw
副本: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信箱 <police@ntpd.gov.tw>
寄件日期: 2012/6/7 (週四) 2:16 PM
主旨: 回覆局長信箱30521
敬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於101年6月5日致局長信箱(30521)電子郵件,局長非常重視
,已轉交本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交通組處理,有關查處情形
說明如下:
一、有關 臺端檢舉5023-WW號自小貨車在本市中和區中正路
511號前違規行駛案,經本分局審核違規照片顯示前揭車輛
確有跨越雙白線變換車道之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之規定,惟本案未檢附個人資料(姓名、電話、住址),
本分局不予舉發,俟檢舉人檢附個人資料後再予舉發;另
違規事實雖明確,然無法查明真實違規日期及過程,故檢
舉違規仍請檢附個人資料,以釐清責任。
二、感謝您的來信,若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請與承辦
人聯絡,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敬祝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
交通組 警員 余志松 敬啟
eMail:p82103@ntpd.gov.tw
自動電話:02-2221-1257
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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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檢舉的~我是沒附上我個人資料~畢竟現在資料要查也不難.....
而上面是警察局回信的(我寄第一次沒回~這是寄第二次才回我的)
所以說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這點好像沒用........
cyt724 wrote:
會危險駕駛的動物,不...(恕刪)
這檢舉方式跟流程真的很鳥
之前檢舉,有的區分局愛理不理,愛回不回,寄第二次過去還會打來罵
說他們有在處理,只是不愛用文字回覆
咩的,不愛回覆,怎知道檢舉究竟結果如何?
我直接到台北市以及新北市寫信給市長了
建議非(國道)道路檢舉方式,能學習一下(國道警察網路檢舉平台)方式
簡單又便民,雖不到100分,至少70分有了!
只接網頁弄一弄,上傳檔案,系統會自動通知檢局成功與否
一般市區,啃~得用mail,還得照格式弄好,最重要還得看分局處理人員的心情與臉色
算了~
還是等政府長進一點!

PS: 檢舉不是鄉愿問題,我只檢舉真的太白目的駕駛者,例如: 從對向逆向超車還不閃的,亂丟未熄火菸蒂的,惡劣插隊的!危害用路安全....等
並不是像部分人士所謂~~~讓讓就好,又不會少塊肉! 食髓知味,有時候倒楣的不只是他,更有可能坡及無辜用路人! 另一方面請想想,姑息養奸如何教育下一代? 道德觀念越來越薄弱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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