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1234 wrote:應注意而未注意以刑逼...(恕刪) 這年頭真的除了自已要注意安全外...還要注意別人這種自殺式的行為...不然發生這種狀況...真的也只能認了?...還好當時車主的車速不算快...不然,應該就不止這樣了吧...
在國外綠燈通行的狀態下撞到人的駕駛無罪闖紅燈的女孩家人還要賠駕駛的車損受傷?敷牛屎自己繳一繳醫藥費吧以後缺錢的路上找一台氣派點的進口車然後跑步帶殺聲的勇往直前不回頭給他撲上去這樣錢就滾滾而來了上什麼班賺啥辛苦錢躺在醫院吹冷氣養養傷又不用流汗大顆小顆的然後還有錢可以拿何樂不為?記得挑進口的來鋪看是1A2B或是啥賓利或瑪莎拉蒂的千千萬萬別傻到挑國產車來撞因為只有強制險有理賠然後收個600紅包壓壓驚吃虧!
00 wrote:台灣的法律是如此,即使綠燈行駛過斑馬線駕駛該注意而未注意也是有罪的...和紅燈穿越斑馬線的人依照比例處理...(恕刪) 所以說紅綠燈這玩意兒不只對某些人來說是參考用的對恐龍法官來說也是參考用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4 條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第 103 條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