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就是人家先佔到的
我在路上或賣場遇到這個~我都直接再找別的位子
畢竟人家先看到的~可能只是還要再繞回來而已
又不是在那占了老半天~一下子就回來停了啊
話說之前新聞報的那個不知哪個寺廟點光明燈的
那個我就覺得很扯...擺張椅子然後就可以當作占好幾天??
這個才讓我覺得不恥啊...哈哈
2.買雞排時,之前拿號碼牌的人又沒在攤子前排隊,我站在攤子前面為什麼不可以先拿雞排?(他人又不在!!)
3.在大賣場飲食區,有一個人佔著一張桌子,說他們全家要用,但他們又還沒來,我不可以坐上去嗎?(他們人又不在!!)
4.麥當勞或圖書館,桌子放本書,椅子放一個包包.我可以去坐那個位子嗎?(位子是給人坐的耶!!!)
以1來說,椅子只是用來暫時佔位的,最終還是由人出來購買福袋!!
以2來說,號碼牌只是用來代替牌位的,最終還是由人出來結帳拿雞排!!
以3來說,只是用一個人代替全家先佔一個桌位,最終他家人真的是坐滿整桌!!
以影片來說,只是用人先幫忙佔車位以免有人要插隊,最終還是車子停在車位上!!
他有人躺在停車格裡睡覺而不是停車子嗎?
先來後到很難理解嗎?
就算我連人帶車都在車位旁邊,我還是會叫人去後面擋著!!
就是有人會趁你倒車的時候,直接車頭插進去停!!
他就是不怕你刮車,況且現在每個人都有行車紀錄器,他沒拍到,不代表別台車沒拍到你!!
那些嗆要刮人車的,你沒犯恐嚇罪!?
現在行車紀錄器都是有錄聲音的!!
樓主為何把自己的影片消音???
還有人順嘴就罵人的,記得之前不是有個教授告了某討論串裡所有的人!!
你以為你百面不會被告!?
詹姆小天 wrote:
請問有沒有學法律的大...(恕刪)
認識字的話請看一看別樓轉PO的..不認識字的就算了..以後別再問了!!
==占車位是否觸法 視個案而定(101年9月7日)==
●請問法大人
文/廖頌熙(律師)
我想知道
前幾天出遊時,在停車場看見有人幫忙占車位,好讓自己的朋友省了找車位的麻煩,但剛好有另一輛車比朋友的車先到了,但是占車位的人不想讓出車位,這樣做侵犯到他人的權利了嗎?
泳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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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仁喜愛到處兜風,常常纏著鄰居哥哥昭龍開車載他去玩。某假日,兩人到鬧區夜市,準備停車好享用小吃時,卻苦苦找不到車位。還好宏仁眼尖,看到前一輛車剛從停車格開走,準備提醒昭龍去停車時,竟然有一位小姐站在停車格裡不走,宏仁立即下車理論。
「小姐,請你讓讓,我們要停車。」宏仁說。
「我們也要停車!」小姐說。
「那車呢?」宏仁問。
「等一下就會開來。你是誰,憑什麼管那麼多?」小姐說。
「既然你的車沒到,那就不應該白占車位。」宏仁生氣了。
「車馬上就到,不相信,你可以在旁邊等!而且,要不是我們也要停車,誰要大熱天站在馬路旁?」小姐的火氣也很大。
宏仁不得已先上車和昭龍商量,但昭龍打算直接把車駛進停車位,想先搶先贏。
法律為你解答
廖頌熙
能不能用「人體」占車位呢?若撞倒占車位的人,導致對方受傷,要負責嗎?
如果是用暴力或恐嚇手段不讓人停車,暴力的行為是觸犯刑法第三百○四條強制罪,依該條第一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恐嚇的行為則是觸犯刑法第三百○五條恐嚇罪,依該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如果只是人站在停車格中不走,沒有暴力和恐嚇行為,就不算是犯罪。
有人也許會問:「占著停車格不用,豈不是妨礙交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兩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停車位應為道路的一部分,占用停車位也等於占用道路;長期占用者,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可以移送法辦。「人體」應該不算「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也不符合以上的規定。
本案既然是「人體」「短期」占有停車位,也無暴力或恐嚇行為,即使道德有瑕疵,應不致於觸法。
如果昭龍硬將車駛進停車位而造成他人受傷,應該仍成立刑法第兩百七十七條故意傷害罪,並應依民法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道德有瑕疵.比起那些自命清高.侮辱他人的人.跟那些白癡記者..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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