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麼簡單道理又這麼清楚明顯證據紀錄..怎還有人可以講的義正詞嚴..義薄雲天.

Alfa20070128 wrote:
你要不要稍微動腦想一...(恕刪)
CSIISME wrote:
A大:請參考新法規
http://tw.news.yahoo.com/%E8%BD%89%E5%BD%8E%E8%BB%8A%E7%84%A1%E5%84%AA%E5%85%88%E8%B7%AF%E6%AC%8A-%E6%9C%AA%E8%AE%93%E7%9B%B4%E8%A1%8C%E8%BB%8A%E8%82%87%E8%B2%AC%E8%BC%83%E5%A4%A7-201744597.html
http://www.dot.taipei.gov.tw/ct.asp?xItem=161865&ctNode=16864&mp=117001
台北市交通局表示,近來民眾對於在路口等待左轉時被直行車輛撞及,經肇事責任鑑定後,仍要負主要肇因而大感不解,往往提出「已經通過路口中間」或「已經通過整個路口的四分之三還被撞」等等疑問。
究竟是不是先通過路口中心處就有優先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也就是說直行車有優先權。不過,在95年以前的條文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因此很多民眾還停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
交通局指出,以張姓計程車司機的案例來說,最重要的是路權觀念,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像是承德、民族西路口號誌化路口,除依號誌指示行止外,轉彎車應等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尚遠才可通過。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