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pwu wrote:
在路權觀念上小貨車的確是有責任的,
就從你自己所提出的內文就知道支線道車必須禮讓幹道車輛以及注意幹道車輛,
但是法律條文卻並沒有關於支線道車輛執行應該之禮讓動作後與肇事之界定,
因此小貨車就是倒楣在自己是支線道車輛...所以被迫必須負擔起肇事責任!
而且嚴重一點還不僅是責任扛定了...甚至於有可能被控告蓄意傷害...
現今實行的交通路權觀念...基本上就是一種霸王條款...
路權觀念之下...幹道車吃定支道車,前車吃定後車,直行車吃定轉彎車,
如果沒有運氣好碰上少數好法官的話,幾乎100%都是無過失被害人反而變成肇事加害人...
這就是現今交通法律的現實面,
所以當我的車處於較低路權時,我就會特別的小心.
是你心中的霸王條款吧
TTLoring wrote:
2012-03-12 00:18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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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號誌路口
看路權
貨車
少線道未禮讓多線道
沒辦法還是認了吧
機車
未注意前方狀還有超速
就算撞到車尾,司機還是輸面
看影片行車記錄器那台車車內的人
在機車還沒出現以前就已經在"歐歐歐歐歐"叫了
機車應該在路口前就緊急煞車了
後來覺打滑了
速度可想而知
那台貨車司機應該換一台自牌的發財車,因為看影片貨車應該是有換檔。
第九十三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
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
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
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
、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
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
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
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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