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所知因為調查發現酒駕肇事酒測值在零點二五以下的酒駕犯,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的不到一成,而該酒駕者涉及之公共危險罪、過失致人於死或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刑度較重)罪,酒測值高低亦是起訴或量刑之依據,所以…
1. 確定並証明事故發生之真正時間--可取得該監視器與正確時間是否有差異之証明或現場目擊者之証詞,並要求警方提出事故發生在10:30之証明。
2. 警方拖延酒測時間--建議搜尋現有論文研究報告有關酒精濃度在人體代謝速度的研究,舉例來說,依據
中央警察大學研究生李明昌(2001)畢業論文「吐氣、血液、唾液及尿液酒精濃度之鑑析」研究指出(以下節錄該論文適要),研究中針對國人20歲到61歲不等的男女共84人,進行系統化交叉實驗,獲致國人吐氣、全血、血清、唾液及尿液酒精代謝速率為0.052±0.021mg/L/h、0.010±0.005%/h、0.011±0.005%/h、0.013±0.013%/h及0.012±0.008%/h。
故若事故發生時間為10:07,則事故發生時該肇事者之酒駕值應為0.13+0.052*71/60=0.19,且上述論文應指在人體正常代謝情況下而非「喝水壓驚」加工過之結果,故建議樓主再搜尋更多相關論文報告,有機會証明事故發生時肇事者之酒測值>0.25。
小弟非學法律,以上僅是個人意見,若有錯誤請指正。
只希望讓死者得到一個公道…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