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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透過民眾所提供的行車記錄器開單 提供的那一方 是否涉及各資法議題


jack9728 wrote:
想問一下版上的前輩
警察透過民眾所提供的行車記錄器開單
那麼提供的那一方 是否涉及各人資法 妨礙秘密罪 議題
畢竟未經過我同意將相關資料提供給警察
雖然 警察屬執法機關 給警察單位 屬正常行為
但是 提供行車記錄畫面 未經過我同意 應屬違法吧
請指教(恕刪)



又是這種討打臉文

千錯萬錯都是they的錯.

台灣的爛政策.爛教育.還要毒害子民多久呢?


大家看看太無辜了.只不過不小心違規還被行車記錄器陷害被開單

自覺違規也無所謂.都是因為行車記錄器害了他.太無辜了.已哭



>>>沒違規 就 沒有後續了<<< 跟著叔叔念一次.記心底.很受用的


別違規

別違規

別違規

別違規

連承擔錯誤的勇氣都沒有.

無法說更多了.也不想說了
傑克艾草包

cbmtvb wrote:
所以說,若不是為了公...(恕刪)



第 28 條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
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
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
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
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
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
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五百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29 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
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
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就算他把你的影片照片交給員警好了,在你不知道的情況下,你要怎麼告他違反了個資法??
除非他造成了你的損失(但你違規要繳罰單就不在此限囉)
天下真的無奇不有

連這種鬼問題都有人發問

哈哈哈 太搞笑了
依照樓主的說法 以後樓主開車要閉著眼睛開
不然看到別人的車牌就GG了

jack9728 wrote:
想問一下版上的前輩警...(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041955&r=2&last=51727740

八成是被我檢舉的人要檢舉我了!!!點我連結
違規在先還要PO取暖文...

鬼島砍人都是對方自己過來給我插的

刀也不知道誰給我的

反正什麼都跟我沒關係
jack9728 wrote:
想問一下版上...(恕刪)


看到的車牌不但是公開資訊
也不足以辨識車主何人
要件不構成
如果你的名字叫做車牌的話 可能有違反個資法拉 如果沒有的話 應該是沒有 基本上車牌已經算是一種去個資化的東西了
違規被檢舉就認了,別想些543的要提出異議。
老實說

台灣人真是滿有創意的

下次怕被別人抓到違規
可以在車上噴上
"自己的個資"
然後別人就不敢檢舉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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