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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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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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8 條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備 註:標線設置圖例請參閱台北市政府公報 87 年冬字第 43 期5 頁)
1.要打方向燈
2.行車記錄器畫面要po之前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