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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權力查扣 行車記錄器 嗎?


windup616 wrote:
如果你有看到前面的討...(恕刪)


彼此的無奈 也激起了我認真回文
所以當發生車禍肇事,但肇責歸屬上未明朗時
在肇事當下,駕駛人即具備「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的身份嗎?

而或者車禍當下,未有人員傷,亡,也就是為牽扯刑責狀況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引用下列法條來進行"行車紀錄器"的扣押嗎?


windup616 wrote:
一般來說, 我們安裝...(恕刪)

with2005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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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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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恕刪)

請問

是不是當你開車途中,具備「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的身份時,警察雖無搜索票,但可以
進入你的車內。

是不是一般民眾不具備上述身份時,警察就不得無故進入你的車內,是嗎?

何謂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他們與一般警察有何不同?有証件可以辦識嗎?


正確! 即上述身分者 司法警察可扣留相關證據
司法警察及司法警察官 是位階上的不同 職務上的不同
司法警察單位 雖有很多警官是主管 但可稱為"主官"者(沒打錯 是"官"非"管") 普遍指分局長相當位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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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回版主 抱歉本人給你高姿態的感覺
因為看見很多人給了正確答案 又被很多人吐槽 所以變的不太想總結

前幾樓有個大頭貼是"GTR"圖示的53樓大大,他的回答很正確,也很了解實務單位在做什麼
可惜他被樓下一個好像還沒通過國家考試的人吐槽 還在提什麼公法作用法的觀念 很像不是在司法界工作的人 整個板 快要積非成是 讓我變得很不想講正解
一天到晚游泳的魚 wrote:
所以當發生車禍肇事,...(恕刪)


有個重點! 車禍發生後 若無人傷亡
就沒有"刑事"責任存在 (車損部分 也沒有刑法毀損存在) 也就是說~你無法對對方提出任何刑事告訴
對方也就不會符合任何刑事法律上的 "被告" "嫌疑人" 等
---------------
那 無人受傷車禍的車損怎麼辦呢???
正解是 兩年內 去簡易法庭 提出"民事" "損害賠償"告訴。
(民事上的東西...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警察等 完全不介入 也就是說 跟刑事訴訟法就沒有任何關聯了)
自然也就沒有刑法刑訴賦予的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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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每天的工作

kontou_k wrote:
記憶卡是沒有磁區,屬...(恕刪)


這不是磁區問題

而是電腦本身對於 資料的處理方式

一般刪除 不會全區塊覆蓋清空 而是指清除檔案資訊

例如今天有一個 100MB的檔案

其中有幾個位元是負責紀錄 這個檔案的基本資料跟所在的位置

而刪除的時候 並不會把這100MB清空 而是只清空檔案資訊 讓電腦"認為"

這100MB是空的可以使用

這也是為什麼可以靠軟體救回資料 因為該區域如果還沒被覆蓋的話

檔案只是形同 "斷頭" 但並沒有完全消失

這種運作方式其實只是方便

以往的刪除跟格式化都會實際去把空間清空 導致 刪1G 跟 刪100G 花費的時間差異很大

後來才用這種所謂 快速格式化 跟 快速刪除的方式

不然大家刪除一個1G的影片 或是格式化1TB的硬碟 可能都要很久很久

不過前面的文章也有人提了 只要循環錄影覆蓋掉該區域

就一定救不回來了
กิิิิิิิิิิิิิิิิิิิิ ก้้้้้้้้้้้้้้้้้้้้ ก็็็็็็็็็็็็็็็็็็็็

with2005 wrote:
有個重點! 車禍發生後 若無人傷亡
就沒有"刑事"責任存在 (車損部分 也沒有刑法毀損存在) 也就是說~你無法對對方提出任何刑事告訴


不一定吧
傷害未遂
殺人未遂
恐嚇罪
強制罪
這些不定式犯罪也有可能以車禍手段達成

甚至故意造成車禍也可構成毀損吧

所以並不是不能提....只是舉證的問題


with2005 wrote:
正解是 兩年內 去簡易法庭 提出"民事" "損害賠償"告訴。


補充
若你不知道是誰撞
如肇事逃逸
15年內亦可求償...

再補充
實務的作法不能代表一定是對的
通常是便宜行事居多
不然違憲審查在幹嘛
我的法研所教授就常批評實務(也有激賞實務的啦)
W大認為實務作法是唯一的正解
顯然是工作過久的後遺症

with2005 wrote:
民事上的東西...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警察等 完全不介入

補充
民事強制執行程序
好像看的到警察耶...莫非..見鬼了


with2005 wrote:
請問

是不是當你開車途中,具備「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的身份時,警察雖無搜索票,但可以
進入你的車內。

是不是一般民眾不具備上述身份時,警察就不得無故進入你的車內,是嗎?

何謂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他們與一般警察有何不同?有証件可以辦識嗎?


正確! 即上述身分者 司法警察可扣留相關證據
司法警察及司法警察官 是位階上的不同 職務上的不同
司法警察單位 雖有很多警官是主管 但可稱為"主官"者(沒打錯 是"官"非"管") 普遍指分局長相當位階者


看你的回答就知道你一定沒有念過法律研究所
甚至可以大膽推測你一定不是司法官
因為你很多觀念都糊在一起了
論述上沒什麼層次
不太像有生產過正式學術論文的人
如果W大
你有法研所的學歷
或你是司法官
我和你道歉,因為99%你的正解是對的
但若不是
那你所謂的正解只是目前法匠的作法
可能禁不起法學理論的檢驗喔

魏至聖 wrote:
如果W大
你有法研所的學歷
或你是司法官
我和你道歉,因為99%你的正解是對的


補充應該是99%相對於我是對的
因為我畢竟尚未考上司法官
只有念過國立大學的法研所
不寫大學名稱是因
文責自負
不想被有心人士扯遠了
魏至聖 wrote:
補充應該是99%相對...(恕刪)


總而言之 互相討論是好的
但板上討論者們總是常變成爭端

---

如果大家的回答 內容九成以上是正確的
應該對於發問的版主或民眾就夠用了吧

---

&受教了
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大大~~
因為對這個主題也很有興趣!
也許哪一天會用到~~
但是怕自己會錯意@@"

所以現在的結論是"因為交通事故涉及公共危險之刑事責任(這部分我自己查的),即使個人不情願,警察依然有權力查扣行車紀錄器"??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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