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gerhu wrote:
有這個行車紀錄器,已經有證據了,也不需要偵查了吧...
警方只負責函送
問題是
台灣最大的問題
警方送不送是一回事情
檢察官起不起訴又是一回事情
法官怎麼判就又是另外一回事情
另外
這跟你有沒有造成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是無關的啦
很明顯了,這邊的人會為這些事情
都只是問爽快的,簡單的說就是一個依據而已
總之你可以到警察局備案之後,請警察協助函送地檢署
起不起訴就是檢察官的認定了
題外話
你有人證嗎??...(恕刪)
是的,警察已經函送地檢署了
接下來就看地檢署了〜
事發地點對面是洗車廠,當時工作人員都有看到
事後警方過去調監視器畫面時,他們也都有說有看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