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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權力查扣 行車記錄器 嗎?


樓主也不是當事人,也對實際內容不知半解,記者媒體爆料的,幾乎都是射後不理,縱使有錯,腦X記者也從不更正的?有必要討論嗎?
yutasan wrote:
沒有搜索票,警察可以...(恕刪)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chiwan1688 wrote:
樓主也不是當事人,也對實際內容不知半解,記者媒體爆料的,幾乎都是射後不理,縱使有錯,腦X記者也從不更正的?有必要討論嗎?

我不是當事人, 就不能討論這件事嗎?
我只是想瞭解一下警察執法的權力, 我有問題, 想發問, 有錯嗎?

windup616 wrote:
我不是當事人, 就不...(恕刪)


很多人都回答你了 你何不做個結論

with2005 wrote:
很多人都回答你了 ...(恕刪)

如果你有看到前面的討論串有正確的結論, 歡迎你總結..

with2005 wrote:
若你是學法律的 你就會知道"扣留""查扣""保管""沒收""沒入""扣押" 完全是不一樣的東西,此外 多數記者並不會仔細分清楚此類辭彙,且狀況不同 用語不同 救濟流程也不同..(恕刪)

很抱歉, 我沒學過法律. 如果我學過, 我還上來問這個幹什麼~
如果你懂, 歡迎你幫忙解釋, 不要用這種高姿態來發言.

steven0415 wrote: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恕刪)

請問

是不是當你開車途中,具備「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的身份時,警察雖無搜索票,但可以
進入你的車內。

是不是一般民眾不具備上述身份時,警察就不得無故進入你的車內,是嗎?

何謂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他們與一般警察有何不同?有証件可以辦識嗎?
警方所查扣的行車紀錄器是指大貨車、大客車上的行車紀錄器(圓形卡紙)。
內容主要紀錄車輛的行駛速度並無影像。
只要是總重超過8噸以上的大貨車以及大客車上是必需要有的設備,車輛在定期檢驗也是必檢項目,執法單位也可以配合監理單位實施路邊攔檢抽查,只要沒依規定安裝或是重複使用記錄卡紙必定重罰。並不是各位所言的行車"影像"記錄器。

圖片轉載於網路拍賣

hkl711 wrote:
如果那個記憶卡有對你...(恕刪)


記憶卡是沒有磁區,屬電子式寫入,刪了就沒有了
yutasan wrote:
請問是不是當你開車途...(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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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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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恕刪)

請問

是不是當你開車途中,具備「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的身份時,警察雖無搜索票,但可以
進入你的車內。

是不是一般民眾不具備上述身份時,警察就不得無故進入你的車內,是嗎?

何謂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他們與一般警察有何不同?有証件可以辦識嗎?


正確! 即上述身分者 司法警察可扣留相關證據
司法警察及司法警察官 是位階上的不同 職務上的不同
司法警察單位 雖有很多警官是主管 但可稱為"主官"者(沒打錯 是"官"非"管") 普遍指分局長相當位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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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回版主 抱歉本人給你高姿態的感覺
因為看見很多人給了正確答案 又被很多人吐槽 所以變的不太想總結

前幾樓有個大頭貼是"GTR"圖示的53樓大大,他的回答很正確,也很了解實務單位在做什麼
可惜他被樓下一個好像還沒通過國家考試的人吐槽 還在提什麼公法作用法的觀念 很像不是在司法界工作的人 整個板 快要積非成是 讓我變得很不想講正解

給點顏色 wrote:
警方所查扣的行車紀錄...(恕刪)


不錯 但這東西只有交通(貨運)公司或交通單位(含警察)才知道



(二)採證:車輛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若為機械式,其行車相關資訊係記錄於行車紀錄紙
卡,應請駕駛者將紀錄器打開取下紀錄紙卡,若為數位式,其行車紀錄資料係儲
存於記憶媒體中,應將記憶媒體取下,但車輛因碰撞無法即時取下紀錄紙卡或記
憶媒體時,應請專業人員到現場執行拆卸工作,若無法即時找到專業人員到場,
則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五條規
定,將車輛暫予扣留,待專業人員處理。
卸下之行車紀錄紙卡或記憶媒體需以證物袋包裝,並由事故當事人簽名捺
印封緘,以確保跡證之公信力。
(三)記錄:對行車紀錄器裝設詢問及蒐證查扣紀錄紙卡、記憶媒體情形,應在交通處
理事故調查相關表格上詳實記錄,避免跡證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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