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IROSS wrote:樓主肯定是覺得台灣的法律跟歐美一樣先進,台灣的人民素養跟美國一樣尊重..不然為什麼歐美國家有些會禁用行車紀錄器?一直說台灣自己是已開發先進國家...請先看看流行行車紀錄器的國家都是哪些吧....(當然那些裝不起的國家不算) 你先去弄清楚 google 被噹是為甚麼吧....呵呵
如果有違反某些法的話....我想警察也不敢擅自作主吧...畢竟現在民粹太嚴重了..如果違規不是事實...那就提出證據去監理站申訴..在01這邊討論並不會比較好...並不是說開了單違規就是定罪..官方還是有給你一條路走~~前提是你真的沒錯...
jack9728 wrote:想問一下版上的前輩警察透過民眾所提供的行車記錄器開單那麼提供的那一方 是否涉及各人資法 妨礙秘密罪 議題畢竟未經過我同意將相關資料提供給警察雖然 警察屬執法機關 給警察單位 屬正常行為但是 提供行車記錄畫面 未經過我同意 應屬違法吧請指教 樓主每天開車上路 , 看到不只 100 個以上的個資(車牌號碼) ,樓主有沒有長針眼呢 ????檢舉人檢舉,只提供車牌號碼 ,至於違規的是男是女,住那裡 , 那是警察單位依權責去查的 ,那來違反個資呢 ???
jack9728 wrote:想問一下版上的前輩警...(恕刪) 個資不是這樣使用, 你的車牌是代表你的車不是代表你的人, 就像你家地址不是代表你而是代表這棟房子所以檢舉你的人只是依你的車牌交給公家機關檢舉你的違規行為, 至於不管是交給或檢舉, 警方和檢舉人都完全沒有涉及到你個資的問題, 至於警方之後對你的開單或其他行動是因為你的違規而使用公權力對你執行. 在這之間你的個資完全沒有洩漏到第三人, 譬如你的手機、長相、年齡、地址等等.假如大家有人對你人肉搜索, 而把你私人資料洩漏出來那就是涉及個資法了.
我也是認為跟個資法一點關係都沒有!我也被計程車行車紀錄器檢舉過!不過我自認很冤枉,所以我有去申訴也順利申訴成功。警察收到檢舉會先看看事證是否明確,如果確實就會寄出罰單。但這樣不代表你一定有罪,你有申訴期可以提出主張或就繳款認罪!但我覺得警察也是會講理的,只要你不要掰一些太瞎的理由,成功機會應該頗高的。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法條已經定義了個人資料為哪些了,你可以看看你說的車牌有沒有在上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