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是犯了這一條: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 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
交通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
三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者。
四 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彎道超車+右側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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