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蟲 wrote:看起來是汽車的錯但如果說肇事"逃逸",這算是文字殺人了因為是車尾"回"到機車才會讓機車犁田,這車主或許沒感覺到加上機車摔到快車道,就算是肇事車有聽到聲音而看後照鏡剛好又被前方的白色轎車擋住也看不到肇事車又不是下車看完後又開走而且肇事車一直都開很快,不是事後才加速逃逸影片很清楚亂變換車道一定要罰,真相留給警察去了解,不必要置人於死吧!!倒是幫忙的人給他們一個讚啦!!(恕刪) 刑法第185條之4是肇事逃逸罪,不是肇事「加速」逃逸罪的喔。在客觀上,跑了就是跑了,不管有沒有加速、或是減速,他還是跑了,是嗎!
Sawyer蔡 wrote:剛仔細那台altis...(恕刪) 此言差矣這件事不單純是有沒有汽車有沒有"碰"到機車的問題而是車輛行駛本來就不可以如此超車行車事故不能只從表相判斷而是要從觀念及守法行為中釐清責任不然怎麼會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法則哩?您的觀念要適時的修正哦!!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