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99999 wrote:
很好奇剩下五張開什麼
危險駕駛+拒絕酒測+闖紅燈?這幾張嗎?
ANS:
1)轉彎未使用方向燈共8張(900*8=7200)
2.)闖紅燈共2張(2700*2=5400)
3.)闖紅燈,未使用方向燈共1 張(3600)
4.)紅燈右轉,未使用方向燈共1 張(1800)
5.)紅燈右轉,拒絕停車接受稽查逃逸共1 張(3600)
6.)逆向行駛共1 張(900)
7.)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測共1 張(60000)
以上總共82500
喝酒的遇到臨檢總會認為[酒測的比較貴],所以找各種理由[拒絕酒測]?
以下看看處罰條例怎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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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酒駕、吸毒駕駛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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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酒測15000~60000還有[彈性空間],拒絕酒測就直上60000
最重要的是[吊扣駕照]與[吊銷駕照](通常三年內不得再考照)就差很大了
所以該名駕駛交通違規.....怎開這麼多張(才22500)...只是附贈的,真正大條的是[拒絕酒測](好像少開了[吊銷駕照]這條)
該名員警若[好心]說明要不要[酒測]之差異,相信該名駕駛會[欣然接受]酒測的(除非超標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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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補充(尚未實施)
2012年11月01日13:58
行政院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新增酒駕累犯條款,對汽車駕駛人5年
內違規酒駕2次,將處新台幣9萬元罰鍰;同時,酒駕罰鍰仍由1萬5千元起跳,但處罰上限從
6萬元,提高至9萬元;草案也規定,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查,或拒絕接受酒測者,最高罰鍰
9萬元,拒絕接受檢查與酒測者,還必須強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不過,交通部擬對同
車乘客共同開罰的酒駕連坐法,處罰乘客每人3千元,並未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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