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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傻傻的買行車紀錄器了!!!

雙鏡頭選擇性較少耶,會不會一壞就是兩個鏡頭都沒錄到,且後鏡頭也是要牽訊號線的吧!若是這樣怎不前後各裝一支,想奘哪支就裝哪支,這樣搭配是不是比較能切中各種預算的消費者呢?
之前PO的文章 別傻傻買行車紀錄器了


前一兩個禮拜保險公司的業代
打電話給我
說這個案子已經結案了
大致上來說 我沒有什麼問題
對方的錯比較多

對方機車(老車)沒有保險
我的車有保全險

基本上對方修車跟醫療應該會自己去處理
保險公司有沒有賠他 我是不清楚

但自從車禍發生之後做完筆錄
我一切都交給租賃公司的業務去處理
所以我本身沒有賠半毛錢給對方 自己修車的錢也有保險不用出
法律上也沒有責任

對方的筆錄怎麼錄我不清楚


還是奉勸大家 一定要裝行車紀錄器
畫質要好一點,不斷秒的 也記得可以前後都裝
那是最好的
不然碰上我這問題 絕對無解
一旦發生車禍或是事故命案

行車紀錄器這玩意真的是保護自己~~~~以後看有沒有車商第一個跳出來做四邊攝影原廠配備!!!

但這玩意不知道為什還是那麼貴??政府都沒在管~~~~~~~~

畫質超級無敵差的(有廠牌也要六七千是怎樣??)

乾脆用手機或是相機來錄也比較划算~~~~~~~~~~~~~~~~~~~~~~~~~



加上最近社會命案亂砍人事件這麼多><"""我看以後走路都要裝一支雙鏡頭在頭上比較安全

最近也凸顯出各個地區的監視器都是裝假的!搞不好經費都被污掉了也說不定~~~~~~~







雖然過了很久了˙
但還是跟大家告知一下~
最後保險公司的業務跟我說
大致上都是對方的錯

我這邊一毛錢都不用出
(但保險公司跟他們之間互賠多少錢或是怎樣 這我並不清楚)
然後我也沒有什麼肇事責任
業務大約跟我電話講幾句而已

總之還是希望大家能夠確實安裝"畫質優良 且照多角度的行車紀錄器"
寶馬740LI wrote:
總之還是希望大家能夠確實安裝"畫質優良 且照多角度的行車紀錄器"

不見得一定要「一台」「多鏡頭」的DVR,因為目前市面選擇太少、畫質還有很大改善空間,折衷辦法是前後各裝一顆廣角、高畫質、有WDR功能的記錄器,雖然後面要多拉電源,但也省了多鏡頭DVR要拉的後方鏡頭訊號線。
標題下的很不錯
我乖乖看完所有文章了
感謝各位的分享
讓我增長見聞
寶馬740LI wrote:
最後保險公司的業務跟我說
大致上都是對方的錯

我這邊一毛錢都不用出
(但保險公司跟他們之間互賠多少錢或是怎樣 這我並不清楚)
然後我也沒有什麼肇事責任
業務大約跟我電話講幾句而已...(恕刪)


你沒出錢,
不表示沒肇事責任,
錢既然由保險公司支付,
業務也不想說太多。

如果他直接說清楚肇責部分,
說不定還會被人認為這家產險公司「不夠力」,
對公司並沒有好處。
六、至本案經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於告訴人改稱非與被告行駛同一車道
前,鑑定雖認兩車亦為前後之相對關係(即被告貨車在前,告訴人機車在貨車
之後),及二人行駛第四車道係繪有右轉指向線,告訴人直行機車有未依標線
指示行駛及未注意同車道前車之行車動態之情,告訴未依標線指示行駛為肇事
主因,並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
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認被告右轉前未注意右後來車亦為肇事次
因,此有該會鑑定意見書一件在卷可按。惟按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
釋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至如汽車係
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之規定。」此亦有該函釋在卷可憑。而同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汽車在
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
離。此乃駕駛人見車前狀況,尚得採取必要安全舉措,但縱見車後有狀況,亦
無從閃躲,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是前開鑑定未
注意及其二人係行駛於同一車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應
由後車保持可隨時煞停之距離,而誤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
第七款,認被告有右轉未注意右後來車之失,該鑑定意見自有違誤,不足採憑。
七、綜上,本案告訴人直至撞及方見被告車輛,顯認其事前均未注意及被告之前車
狀況,則其於肇事後稱懷疑被告未打方向燈,即無從採為被告有未打方向燈貿
然右轉之情,況告訴人行駛右轉車道,既欲直行復未注意車前右轉車輛狀況,
且未與前右轉車保持距離,致於前車右轉時閃煞不及,撞擊肇事;被告雖係同
車道右轉前車,又係行駛最外側右轉車道,自無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
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違何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揆諸前揭規定說明,乃事證不足,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
未察,遽認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即嫌率斷。被告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符法制。





你提的這個判決,跟單純轉彎直行車情形不同!本判決內容指出,該車道下方畫的是右轉彎箭頭,當然只能右轉,所以直行車當然是違反標線,為肇事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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